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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环境保护局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淮安市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2019年1月,根据《淮安市机构改革方案》淮安市机构改革,淮安市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不再保留淮安市环境保护局,组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基本信息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规定,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市区环境保护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计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全市空气和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河流、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和重点区域空气、噪声等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市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管理全市环境监理工作,对市管以上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

(六)制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的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省管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级以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监测;负责洪泽湖水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监测技术报告的仲裁;指导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本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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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环境保护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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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公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服务

  • 对阳江公安的26个系统按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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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配合开展重要行政事务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督办);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3、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并监督局系统值班制度的实施。

4、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的会务准备、纪要起草和局党组会的记录工作。

5、负责全市综合性环保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

6、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审核把关。

7、协调做好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8、协调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做好政务信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相关工作。

9、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11、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以及办公用房的分配、维修等事项,协调指导直属单位的房管工作。

12、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13、负责局机关车辆保障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14、负责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

15、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电子政务和文明办公工作。

17、会同局机关工会办理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18、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

19、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

2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制度、职务评聘并组织实施,做好局系统人员出国政审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22、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法规处)

23、负责机关机构改革及“三定”工作。

24、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

25、协助局党组对全市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27、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科技处)

28、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公务员招录选调和复转军人的接收安置等工作。

31、承担局系统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32、负责局机关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指导管理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33、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4、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政策和待遇。了解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思想、生活和身体状况,组织节假日慰问、住院探视、医疗保健咨询等工作。

35、负责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为法规处)

99、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双拥”工作。

36、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政策法规处(简称法规处)

1、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宏观战略;参与制定市内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环境经济政策工作。

2、拟订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专业性法规规章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

3、组织对局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4、组织对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5、组织建立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

6、负责管理局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对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7、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8、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

9、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10、负责全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12、承办市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牵头负责法治淮安创建工作。

26、配合有关部门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29、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县区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1、负责市科学发展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局各部门及县区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配合开展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12、做好网上权力运行管理工作。

14、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

1、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参与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审核局机关、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4、负责市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处室组织申报、审核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组织编报、审核、汇总、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

7、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招投标)计划报批及日常管理。

8、监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外部审计工作。

10、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组织全市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

12、归口联系宁淮环境保护合作。

13、协调局系统做好扶贫和帮扶工作。

14、负责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协调工作,归口管理环境服务业统计工作。

21、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15、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科技标准处(挂“宣传教育与信息处”牌子)(简称科技处)

1、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2、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3、推动市级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全市环保科技协作网,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环境保护新技术示范与推广。

4、组织开展市内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

5、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承担市以上环保科研成果初审和推荐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保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6、归口管理环境标准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7、对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资质实行管理,负责环保设施操作和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8、参与指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10、负责环境保护科技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11、参与应对地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

12、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13、研究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政策、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执行。

14、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5、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等外事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16、负责国际环境公约履约的对外联系、组织协调工作。

17、组织参加市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其他活动。

19、建立和保持与国外政府、环保机构和组织的联系,组织协调与国外政府、环保机构和组织问的双边、多边等环境保护合作项目,负责接待国(境)外团组来访;归口管理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等多边和政府双边环保贷款、赠款项目和重点环保利用外资项目。

20、负责处理本市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环境保护事务。

21、负责市环保产业、环境科学学会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30、负责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4、完成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行政许可服务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许可处)

l、拟订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市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拟订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

4、负责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资质管理。

8、汇总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

9、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10、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11、牵头负责工业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查、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12、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环境监测监察处(简称总量处)

l、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

2、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3、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

4、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提出本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县区和市内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

6、监督管理纳入国家和省、市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7、负责重点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

8、建立和组织市内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

9、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10、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和减排工程价格补贴政策落实。

11、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及调查工作。

12、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13、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4、负责卫生城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有关工作。

15、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16、拟订全市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17、建立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8、组织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19、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

20、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22、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23、协调和指导市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工作。协调和指导其他行业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4、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

25、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 污染防治处(挂“流域水环境管理处”牌子)(简称污防处)

1、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和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

3、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

4、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河流综合治理工作。

5、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标志的统一印制、组织发放和管理;组织实施油品监管和油汽回收制度。

9、负责市内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10、牵头组织开展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

11、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12、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实施工作。

13、组织拟订全市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14、组织开展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15、牵头组织实施全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拟订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16、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17、组织建立并实施跨省、市、县区界河流水质考核制度和区域补偿工作。

1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19、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监控项目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批利用国家或省、市级财政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资金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估工作。

20、审查重点县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21、参与全市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22、承担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3、牵头负责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工作。

24、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简称辐射处)(与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合署办公)

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2、拟订全市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和组织网络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负责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审批。

5、负责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负责全市放射性废源(物)的统一监管。

7、组织全市辐射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的管理。

8、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市内核设施、铀矿冶的环境管理;承办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辐射管理事项。

10、协调和指导市辐射环境安全中心的业务工作。

7、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颁发,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预审,危险废物出口预审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委托工作。

8、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 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自然处)(挂“农村环境保护处”牌子)

l、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组织拟订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草案、规划、标准,以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3、综合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审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承办进入自然保护区暨核心区的审批工作;承担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4、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6、组织开展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7、组织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8、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9、牵头组织生物多样性管理工作,承担市物种资源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0、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促治项目和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项目。

11、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市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13、承办生态市建设协调推进机构的日常工作。

14、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 纪检监察机构

1、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牵头负责局软环境、行风建设工作。

3、做好环保系统“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

4、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3、完成市局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 机关党委

1、负责局机关党的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创建文明和谐机关。

2、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

3、协助局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

5、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

6、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7、组织开展局机关重要行政事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8、承担市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9、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9、协调局机关工会和其他组织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9、协调局机关干部下基层“三进三帮”活动。

10、完成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二) 创模办

1、负责组织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保持工作。

(十三) 环境监察局(简称环监局)

1、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

2、拟订全市环境监察法规规章草案、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标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

4、拟订市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5、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

6、组织对国家和省管、市管的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7、组织对国家和省管、市管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9、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10、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平安市场创建督查工作。

12、组织和管理全市环境监察网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

13、指导全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

14、指导全市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组织对各县区污染排放达标率进行考核。

15、组织实施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编报污染事故报表。

16、指导并协调市环境应急中心相关业务工作。

17、组织开展全市环保执法检查活动。

18、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

19、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

20、组织办理领导信箱、政风热线等工作。

21、牵头负责城市长效管理、评先创优和达标等环保审查工作。

20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建设工作。

22、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 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监测技术规范。

2、参与本地区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3、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在跨行政区的重点水域和敏感水域实施水质自动监测。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动态档案,编写监测报告、分析报告。

4、按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履行监督、监测职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现状评价资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及“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或核实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数据;为排污申报、排污审计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提供实测和核实数据;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考核依据;为综合整治提供监测技术保障;为环保产品、环境标志的审定和进、出口商品中有关环境标准的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

5、收集、整理、储存本地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年鉴,负责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各类监测数据、报告,为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提供监测数据。

6、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业务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和技术资质的考核。加强环境监测横向网络建设。

7、建立本辖区应急环境监测网,为辖区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参加跨区域的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8、在确保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技术力量,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

9、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10、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环境应急中心(对外加挂“环境应急办公室”和“环境投诉受理中心”的牌子)(挂靠在环境监察局)

1、负责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

2、受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

3、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4、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

5、参与环监局组织的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6、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环保宣教中心

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规划和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重大环保新闻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的环保新闻报道、采访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编写、出版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材料。

5、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6、归口管理全市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7、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国内环境奖项推选。

8、组织“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9、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局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l0、协调和指导市环保宣教中心、《江苏环境》编辑部、《中国环境报》驻地方记者站的业务工作。

11、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网络。

12、参与起草重要文件、会议讲话稿、报告及对综合性文字材料审核把关工作。

13、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1、承担政府核与辐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

2、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行政许可审批。

3、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工作。

4、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测与监督管理。

5、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受理核与辐射污染投诉。

7、负责对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进口、经营许可审批。

9、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10、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环境科学研究所

1、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环境规划、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工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2、承担市环境科研项目,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为市环保局的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九)饮用水源环境监察支队(挂靠在环境监察局)

1、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

2、会同相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方案;

3、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查处污染影响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环境信息中心(挂靠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贯彻有关信息化的法规、规划、方针、政策和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全市环境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制订全市环境信息工作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市信息办及省厅下达的环境信息化工作任务。

3、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市级环境信息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局电子邮件的收发管理。

4、负责全市环保系统的信息技术应用与应用软件开发、使用与推广工作;为市局下发的各类环境管理应用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为市局提供多媒体制作业务;开展环境信息技术研究。

5、负责局系统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淮安环境保护”门户网站的规划、实施、维护、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收集环保信息、政务信息和城市空气质量周报等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6、负责全市环保系统信息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指导;对全市各级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

7、负责全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技术服务、病毒防范及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网络的畅通。

8、负责各种环境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和传输,为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环境信息技术支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

9、负责环境统计的技术支持工作。

10、负责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11、完成市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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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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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环境保护局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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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绿色学校标准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绿色学校标准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绿色学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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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 1 —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泰 安 市 教 育 局 文件 泰环发〔 2010〕 77号 关于评选第五批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教育局,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学 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精神, 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环境意识, 促进全市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的 深入开展, 经市环保局、 市教育局研究决定, 将联合评选第五 批市级“绿色学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 科学组织, 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环 保局与市教育局联合成立“绿色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苏训有(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勇华(市教育局副局长) — 2 — 成员:孙建修(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科长) 徐振涛(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 二、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绿色学 校”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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