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规定,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市区环境保护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计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全市空气和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河流、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和重点区域空气、噪声等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市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管理全市环境监理工作,对市管以上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
(六)制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的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省管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级以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监测;负责洪泽湖水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监测技术报告的仲裁;指导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本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