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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然而,快速城镇化的同时,城市发展也面临巨大的环境与资源压力。海绵城市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城市不仅...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水回收利用的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城市建设是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维护,海绵城市建设的材料如何选,下面为您简单分析下。...
结合住建部颁布执行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在线监测数据、填报数据、系统集成数据,逐项细化分解考核指标,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6个方面、18项指标的全方位、可视...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设计文件技术深度及审查要点 (试行) 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7年 12月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 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 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 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以下简称“要点” )。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含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珠海市地方 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为根本依据,除 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 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
城市涝灾综合防治与海绵城市建设
文章讨论了城市涝灾成因及综合防治思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作了初步论述。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汕头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条例》,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汕头市于2021年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汕府〔2021〕32号)。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海绵城市机构组建、理念普及、指标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办法存在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此外,汕头市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上升为立法,以巩固海绵城市建设的成果。
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友好、可持续发展城市为目标,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了相关单位在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各阶段管控中应按照技术规范、部门规章等要求管理和实施,提出: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行及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技术导则、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和行业竣工相关规定对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部分开展专项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削减设计图纸中相关海绵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将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条例(草案送审稿)还提出,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则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设施。因工程建设或其他情况,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并办理恢复验收手续。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据悉,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一、目的
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规划“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管控,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适用范围
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房屋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建筑小区、河湖水系治理等多方面内容,贯彻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责任主体多,需要全市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因此,办法中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提出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与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总体规划建设管理
办法中按照“规划先行,环节管控”的原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项目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办法中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或修编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研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指标要求。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
为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严格管控,办法中对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划拨或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报批与审查、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项目施工与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及内容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各部门按相关要求予以审查。
六、项目运营管理
城市管理、各辖区政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利等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运营和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其他海绵城市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运营和维护。
七、海绵城市关键词解释
办法中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2020年1月13日2100433B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进行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排水管网及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为刚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按片区或流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系统化实施方案,梳理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规划阶段
第六条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发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规划部门应根据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审核把关工作。
第七条在建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以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各项指标。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工程建设已完成主体,但室外工程尚未开工的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设计方案。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建筑节能等改造一并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顶层设计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内易积易涝、雨污混流、无排水设施、黑臭水体严重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老旧城区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批次、分年度进行改造。
各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城区海绵城市改造;也可结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采用PPP模式,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城区海绵化改造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项目建设及验收阶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写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指导。
第十条新增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室外工程尚未开工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竣工备案时,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海绵城市数据库,享受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