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规划“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管控,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适用范围
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房屋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建筑小区、河湖水系治理等多方面内容,贯彻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责任主体多,需要全市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因此,办法中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提出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与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总体规划建设管理
办法中按照“规划先行,环节管控”的原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项目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办法中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或修编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研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指标要求。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
为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严格管控,办法中对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划拨或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报批与审查、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项目施工与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及内容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各部门按相关要求予以审查。
六、项目运营管理
城市管理、各辖区政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利等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运营和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其他海绵城市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运营和维护。
七、海绵城市关键词解释
办法中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2020年1月13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