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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机构

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和协会特邀个人代表组成。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组成。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 会 领 导

会 长:黄国安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

副会长:邢泰景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克生 湖北新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孙步月 武汉市国际工程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詹建辉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院长

刘少林 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董事长

吕卫东 东风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国沛 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何义斌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秘书长:蔡国沛

副秘书长:韩昕林 唐道奎

工作人员:王炜明 黎 芸 孙保渊 李珊珊 汪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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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和仲裁,加强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寻求发展、增强实力,提高我省工程咨询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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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业务范围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检查工程咨询单位为政府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供规划、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国有资产评估、投产后咨询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执业情况,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服务;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研究有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起草工程咨询法律、法规性文件,研究制定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并督促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四)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执业检查及换证工作;负责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注册前培训、继续教育及注册工作;

(五)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部分预算内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地方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等前期有关辅助性组织工作,并参与部分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咨询评估和专家审查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工程咨询优秀成果奖的评审;

(七)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评选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八)加强工程咨询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九)受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对外业务和交流服务;

(十)在国内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组织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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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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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

(2007年3月14日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HBA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湖北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和仲裁,加强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寻求发展、增强实力,提高我省工程咨询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检查工程咨询单位为政府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供规划、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国有资产评估、投产后咨询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执业情况,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服务;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研究有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起草工程咨询法律、法规性文件,研究制定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并督促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四)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执业检查及换证工作;负责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注册前培训、继续教育及注册工作;

(五)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部分预算内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地方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等前期有关辅助性组织工作,并参与部分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咨询评估和专家审查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工程咨询优秀成果奖的评审;

(七)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评选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八)加强工程咨询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九)受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对外业务和交流服务;

(十)在国内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组织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入会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单位会员的应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对未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境外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咨询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其为合法经营后,可作为申请个案酌情处理;

(四)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含境外通过相应专业资格互认协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九条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资质等级收取相应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单位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五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加强组织涉外研讨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应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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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机构文献

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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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本刊讯2007年3月14日,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武汉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省协会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人及特邀代表17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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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9KB

页数: 1页

本刊讯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不断优化能源消耗途径。2011年6月,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四个节能评估报告顺利通过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组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深入的评审分析后,对该报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与赞许,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CNAEC)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2年12月成立。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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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7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8月30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CNAEC)。

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参与研究编写并翻译出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文献和书籍,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

(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

(十)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自律业务,指导各地区和城市工程咨询协作网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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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

广西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12年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缩写:GX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广西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竭诚为会员服务,在地方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工程咨询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制定在全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咨询政策、法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及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促进行业发展。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以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提供独立、公正、科学的咨询服务,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五)组织工程咨询学术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工程咨询培训与研讨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办好《广西工程咨询》刊物和《广西工程咨询网》,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的信息和动态。

(七)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行业相关的国内外学习考察,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争议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要求,大力推进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济、法律、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教育。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与工程咨询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合法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合法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椐;

(五)接受本会的协调;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情况特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批准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1名。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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