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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河北省林业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6年04月29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

公益林林地是我省重要的林地资源,占全省林地面积的50.22%,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来,在公益林数据库年度更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偏低的问题。为科学合理和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坚守林地生态红线,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划分确定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

各地在划分确定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规定,除

应按规定区划确定为Ⅰ级保护林地的公益林林地外,其余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应不低于Ⅱ级,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不低于Ⅲ级。

二、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

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第二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随后,将依据新的二调成果,陆续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在进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或调整纠偏时,要依据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和林地的属性因子,进一步核查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的合理性,对林地保护等级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偏低的公益林小班,要调整和完善。

三、认真做好林地占用征收中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确定

各级各地各单位在占用征收林地的调查、审查和审核审批中,要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同时,要认真核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凡涉及公益林的,其林地保护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或修编前,凡发现拟占用征收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的,按不

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作调整,并经县政府行文批准后执行。

四、保持公益林区划界定地块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其位置、范围、面积、事权等级与保护等级,不得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或修编更改公益林数据库。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3月1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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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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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米径3cm 高度3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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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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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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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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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米径(cm)3,高度(cm),冠幅(cm),地径(cm)
  • 13%
  • 宁夏北方苗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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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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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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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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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苗木价格

  • 见说明
  • 11
  • 1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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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护

  • 无规格
  • 3612个
  • 3
  • 联伦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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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中炼山

  • 0亩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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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评测

  • 门户网站系统网络安全等保保护2.0评测
  • 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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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护

  • 差值型接地故障(T)
  • 1189台
  • 2
  • 厦虹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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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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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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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6KB

页数: 1页

1 / 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04.11.12 【实施日期】 2004.11.12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废止厅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造价咨询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规范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和市 场竞争,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建设部 令 135号 )( 以下称“新标准” ),结合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现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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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及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反映在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规定,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范围包括: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

中等专科学校用电价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含武警)营房(工商业、服务业除外)用电,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冀政〔2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

三、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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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的通知文件发布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林业厅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和《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蹲点调研工作安排意见》已于2013年8月1日厅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林业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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