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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是200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基本信息

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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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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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文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169KB

页数: 2页

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吉林,推动"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意见》。《意见》对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程范围和建设时间、建设标准、责任分工、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说明。

湖北省全面启动农村绿色家园建设工程 湖北省全面启动农村绿色家园建设工程

湖北省全面启动农村绿色家园建设工程

格式:pdf

大小:169KB

页数: 1页

湖北省林业局近日决定,在全省农村启动绿色家园建设工程。通过开展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经济、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和农田林网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电网建设的通知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电网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川府发[1998]79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特通知如下:

一、电网是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电缆通道、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公用输电、变电、配电网络(不含用户专用和内部自用的供电、配电设施)。纳入我省城乡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凡纳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均作为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全过程中负责。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和监督制度。工程均采用国产设备(经国家及省批准采购国外设备和实行国际招标的除外),在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和材料。项目法人要确保工程所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质量,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三、电网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可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国家电力建设基金;

(二)供电工程贴费;

(三)电网经营企业折旧资金;

(四)电网经营企业公积金;

(五)国家或省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六)各级政府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

(七)各级政府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八)四川省电网地方附加费;

(九)其他符合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资金。

四、电网建设资金除资本金外,不足部分采用下列融资方法解决:

(一)银行贷款;

(二)经国家批准发行电力建设债券。

五、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还本付息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核实电价。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应认真清理整顿电价,取缔国家目录电价以外未经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违法加价。同时,通过电网改造后,节能降耗,降低供电成本,为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还本付息电价留足空间,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批准调整电网销售电价,解决电网建设还贷。

六、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实行国家和省同等比例的贴息贷款。

七、各级政府要建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已批准立项的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的要求,对所在地区电网建设项目给予足够重视和支持,负责解决好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电网建设所必须的一切外部条件。

各级政府对新规划的城镇建设区和老城改造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国土等部门应规划好变电站、配电站、电缆通道、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及电网线路走廊。对电网建设用地指标应予以保障。

八、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用划拨方式提供。对划拨建设用地需交纳的地方各项规划实行免交的优惠政策。

九、电网建设所在地区因电力线路跨越而受到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由电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赔偿。未造成损失的,不得无理索取赔偿。

十、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安置拆迁单位、个人的,由电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林砍伐赔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城乡电网建设安排的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贷款均为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城乡电网建设。各级政府和项目业主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改善办公、居住条件、违规购置车辆。各级审计、监察、计划部门对此要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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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通知

鄂建文〔2015〕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发改委、公安局、卫计委、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高层建筑由于城市供水标准压力的限制必须采用二次供水方式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二次供水已成为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城市的二次供水由非专业管理者承担,导致水质、水压经常得不到保障,尤其是老旧城区、社区存在问题更为明显,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要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反恐战略的高度,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供水水质安全问题。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

三、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五、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六、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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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策部署,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加快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详见参考链接中国政府网,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邮编详见参考链接中国政府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详见参考链接中国政府网。

附件: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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