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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2001-09-2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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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2001〕57号2001年9月24日)
三峡输变电工程是三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涉及我省约90%以上的县、市,占地面积约8000亩,点多、线长、面广,投资量大。做好支持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对于确保三峡工程2003年第一批机组按时发电和西电东送,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将三峡输变电工程在我省境内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根据2001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全省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工作中,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积极做好与工程业主的协调工作,为业主排忧解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依法、高效、服务的原则,为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做好服务工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各种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现行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废止。对在建中的三峡输变电单项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下达停工令;如确须停工的,必须事先报告省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级政府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聚众闹事等问题,要及时处理,迅速解决,确保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管理
1、三峡输变电工程湖北境内建设用地,实行“统征包干”,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组织有关市、州、县共同承办,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具体操作步骤是:
业主根据已批准的立项等有关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按工程项目组织业主和有关市、州、县土地管理部门及被征地村组共同对用地范围现场踏勘、勘丈定界、核定用地面积,调查核实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劳力、土地面积、地类、产量、产值等项基础数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及劳力安置。由省国土资源厅与业主签定统征包干协议。土地管理部门与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三峡输变电工程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展费、新征拨用地勘丈费等。房屋拆迁包干费用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统征包干协议签定以后,不得随意加收与征地无关的其它任何费用,以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1)土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人均占有耕地数量,拟征用土地前三年年均产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
(2)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三峡输变电工程征地范围内房屋等地面建(构)筑物,水井、坟墓及成片果树林的拆迁补偿,按当地政府现行的补偿标准执行;如当地政府无现行的补偿标准,则由业主、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核实数量,制定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应按占用一季补偿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补偿费,不能计算产值的按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4)耕地开垦费:三峡输变电工程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开垦新的耕地条件的,建设单位要结合施工,负责开垦新的耕地,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开垦新耕地的情况;没有开垦新耕地条件的,业主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5)征地后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定购粮的减免等,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减。
(6)菜地开发基金予以免征。
(7)耕地占用税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8)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规定,建设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也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如无压覆矿产资源,无需提交没有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如压覆矿产资源则按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规定办理。
(9)线路走廊下的房屋拆迁:实行以一(老房基复垦为耕地)换一(新房基占地),进行土地置换,不减少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旧房基要进行复垦,并保证必要的复垦经费。新宅基地由当地土管部门依法报批,其划分要按镇、村规划办理,尽量不占用农田、耕地。新宅基地免收相关税费。
(10)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无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林地使用管理
1、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中的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由省林业局统一办理审核手续,统一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操作步骤是由省林业局按工程项目组织有关市、州、县林业部门对需征占用林地的范围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林地面积和地类。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实地勘测调查,登记造册。由林业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并盖章,据此办理审核手续和给予补偿。有关补偿标准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采伐林木必须报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
2、架设输变电线路征占用林地,线廊下的安全通道及伐除林木的,减半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具体缴纳数量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审定,由业主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向省林业局缴纳费用,省林业局再分别按规定拨付给有关市县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城镇郊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国有林场、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一律按3元/平方米计征;
(2)经济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楠竹林地按2.5元/平方米计征;
(3)用材林地按2元/平方米计征;
(4)疏林地按1.5元/平方米计征;
(5)灌木林地按1元/平方米计征;
(6)未成年造林地按0.25元/平方米计征;
(7)临时使用林地按上述地类补偿标准的95%计征。
3、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要求,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通道征占用林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凡架空电力线与乔木林地地面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高度)达不到25米的一律计算为占用林地面积。
(2)安全通道的宽度分别按42米(交流线)和37米(直流线)计算为占用林地面积。
4、线廊下安全通道林木的砍伐,决不是指通道内林木要一砍而光。森林是国家重要的绿色资源,对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旦砍伐要经过多年的努力才能恢复。我国又是林林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国家,因此,工程建设中树木砍伐必须本着既保证线路安全,又要尽最大可能地保留一片绿荫的原则进行。
四、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
1、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业主按原规模、等级、标准作价予以补偿,或由业主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2、水土流失防治由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后实施,不另收费用。工程竣工时,须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验收。工程建设中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按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工程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
4、水利建设基金予以免征。
五、关于城市、交通、公安、环保、文物保护工作
1、三峡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按照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施工。在本省境内参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外省市施工企业,持施工执照、资质证书等有效文件,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一次办理,全省通用。
2、交通部门应积极支持工程运输,全力保障大件运输的畅通。按照大件运输有关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工程承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港航管理部门要为工程大件运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港监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大件运输航行畅通。
3、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建设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哄抢建设物质、阻碍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周边环境安全。
4、环保部门应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5、文物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发掘和保护。
六、经费的调拔及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费:由业主按统征包干协议将征地费用直接拨付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逐级下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更不得层层克扣征地补偿经费。
2、各项收费必须以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为依据,各地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3、各级土地管理、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征地包干经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经费支付使用的管理,建立财务专帐,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业主、设计、监理、施工队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施工,预防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资质审查、安全培训、监理聘用、安全考核与现场管理等项工作,确保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三峡输变电工程协调工作的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组织动员工作,认真负责地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按期完成任务,为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国家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消息来自:电力专业人才网 2013.1.25输变电,是电厂向电网输电,它是将低电压升高(如50万伏)进行远离输电,同样的功率电压越高电流越小,电流小在线路上的损耗小。输变电一般在电力行业中...
电流的输送往往导致因线路发热造成损耗,所以在输送的时候都是通过变电升高电压,让电流变小以减少发热损耗。高压电具有很高的危险性,且目标电器也不需要如此高压,这就需要通过变电降低电压。由于在电流输送的过程...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综述
三峡输变电工程是三峡工程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三峡电力外送的重要任务。通过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形成的“西电东送”工程的中部主干通道,为更大范围内的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全国互联电网的形成,加快了我国电网技术及建设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搞好三峡输变电工程,确保三峡电站,特别是首批机组发电“送得出、落得下、用得上”。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2001-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54号
【生效日期】1998-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光缆干线通信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陕政发〔1998〕54号)
西安、宝鸡、铜川、渭南、汉中、延安市人民政府,榆林、安康、商洛地区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陕西邮电“九五”规划,改善我省骨干公用通信网的结构,提高电信传输的灵活性和安全可靠性,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通信事业的需要,省上规划“九五”期间建设三个SDH(同步数字体系)2.5Gb/s传输光环通信网。为确保环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输光环通信网路由走向
关中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铜川-三原-泾阳-咸阳-西安,光缆线路全长353公里,其中新敷设光缆114公里。该工程已建成运行。
陕南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蓝田-商州-山阳-镇安-旬阳-安康-汉阴-石泉-西乡-洋县-汉中-留坝-凤县-太白-宝鸡-眉县-周至-西安,光缆线路全长1333公里,其中新敷设光缆517公里即将动工兴建。本期工程完成后,可开通28350条电路。
陕北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白水-黄龙-宜川-延安-安塞-靖边-横山-榆林-米脂-绥德-清涧-延川-永坪-延安-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宜君-铜川-三原-西安,待勘察设计。
二、为确保传输光环通信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该工程的建设补偿、环境保障及组织领导工作比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至银川等重点长途光缆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6〕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通信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