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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下简称“终身负责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对象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等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涉有关人员因工作调动、转业、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启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一)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发现建设工程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等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类。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类。
6.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类。
7.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9.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0.未按规定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四)监理单位类。
11.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类。
12.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查或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
1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类。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影响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下列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认定: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由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予以消防质量责任认定。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情形,由市局消防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形成责任调查报告;国务院或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参照其事故调查报告,形成责任调查报告,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联合调查组应当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凡对被调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
第六条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消防行政处罚,由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应当由其它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内装修项目和验收备案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按照有关规定送审资料;
(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设计总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现场检测负责人等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除内装修项目和验收备案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申报之日起,结合执法档案,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九条 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情形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告建设、房管、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3〕134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海北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上很多有模版的,可以直接下载一份,有详细的,比较多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XX市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申报日期: 200X年10月1日 XX市公安消防局 ...
你好,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1)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
2014年8月25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卡1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卡 1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设计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施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监理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消防设施检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备注 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必须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图审 查合格证书(原件)一并附在本卡后面。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执业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执业 人员名单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关系 职务(职称) 年龄 1 李大山 烧鹅仔餐饮食品综合生产 配送中心 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 监理 法定代表人 2 陈东 烧鹅仔餐饮食品综合生产配送 中心 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 监理 项目负责人 3 朱国红 烧鹅仔餐饮食品综合生产配送 中心 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 监理 专业监理工 程师 存档单位:(盖章) 审核人: 注:1,单位关系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填写单位为建设工程执行单位,存档单位为消防监督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执业 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姓 名: 李大山 工程名称: 烧鹅仔餐饮食品综合生产配送中心 单位名称: 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单位关系: 监 理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已于近日颁发。意见要求,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意见指出,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意见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日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新增了水利建设、维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移交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来源;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和应急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杜绝一些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不严,有必要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条例》为此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虽然我区有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但仍不能满足我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已有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建立水利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十分必要。 《条例》为此作出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我区的水利工程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加上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方法不规范,定额标准陈旧,存在着重大的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截至2010年12月,我区还有2000多座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仍然存在着病险问题。由于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必须由政府密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我区众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运行难以保证。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 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作出了水费水价的相关规定,规定要明确区分公益性、准公益性、营利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对农业用水实行优惠。 《条例》指出,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