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内容解读
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要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和统筹工作,镇办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物资储备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政社合作,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积极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应急物资储备水平。对于存储环境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较慢的应急物资,可进行实物储备;对于存储环境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应急物资,可与相关专业机构或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供应保障协议,进行协议储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市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第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各镇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负责帐篷、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
2.市人武部负责民兵抢险日常应急物资储备。
3.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饮水(净水)设施设备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市自来水公司、镇村供水公司负责应急供水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
5.市卫计局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6.市商务局负责灾区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应急物资组织和调运。
7.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8.市公安局负责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消防等应急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物资储备。
9.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1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11.市住建局负责排水、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及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市电力局负责应急供电设备和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13.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
14.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苗及消杀药品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15.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16.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储备。
17.市文广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物资的储备。
18.市市场监管局(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1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抢险救灾、生产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八条市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市发改委审核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市、镇办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选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和易受灾地区、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条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规模为能满足市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所需。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包括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调用与补充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需要市级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发改委提出调度意见,由市发改委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加强联动,保证运输。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及时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预字〔1999〕36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易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
中国铁塔应急通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1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应急通信保障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关于应急通信的总体要求,为建立健 全公司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 处置能力,有效支撑各项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通信是以公用电信网为基础,以各种机动 通信方式为补充,在特殊情况下以保障党政领导机关指挥通 信畅通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重要通信活动。 第三条 应急通信保障是公司作为国企承担的社会责任。 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树立公 司负责任的正面社会形象,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第四条 应急通信保障是指当应急事件发生时, 公司及时 启动服务应急预案,依据维护职责协同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 应急通信保障服务,提供自有通信基础设施(包括铁塔、机 房、动力设备等)及相关配合服务,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 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以满足当地
应急物资清单
项目部应急设备物资清单 单位名称: 序 号 设备 /材料 名 称 型号 / 规格 /功率 数量 存放位置 性能 责任人 备 注 1 水不漏 10箱 应急物资仓库2 污水泵 30m扬程、 7.5KW 2台 3 帆布水管 按水泵配备 10卷 4 挖掘机 2台 施工现场5 工程车 5台 签订协议 6 发电机 400KW、 250 KW 各 1 台 7 照明灯具 3套 物资仓库 8 编织袋 2000 只 应急物资仓库 9 彩条布 5卷 10 铁锹 40把 11 铁锤 5把 12 镐 5把 13 手电钻 2把 14 膨胀螺丝 12*100 200套 15 碎石 10m3 施工现场 16 黄沙 10m3 17 对讲机 5KM 6只 应急物资仓库 18 氧气、乙炔 2套 危险品仓库 19 急救箱 (含急救药品 ) 1个 应急物资仓库 20 CO2灭火器 24Kg 2套 21 氧气袋 2个 22 铁丝
《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GB/T 38565-2020)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保障应急物资供给,在灾害应对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助力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制定《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GB/T 38565-2020),为包括应急装备产品在内的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配和使用提供了技术支持,为应急物资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基础,为应急管理提供了科学的物质保障,从而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100433B
韩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高污染燃料定义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硫含量30mg/m3、灰分含量20/ m3)。
(三)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我市禁燃区是指京昆高速公路以西,澽水河以东,南二环以北,小曲沟以南区域。
第四条 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生产、生活设施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燃烧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电、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销售资格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搬离禁燃区。
第六条市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枯枝烂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
第七条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生产、生活设施。
第八条 新城街道办事处、金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生活设施的拆改;做好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九条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燃煤锅炉拆改档案,审核和发放省、市燃煤锅炉拆改“以奖代补”资金。
市场监管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炉灶的拆改工作;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逾期仍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做好煤锅炉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枯枝烂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立项项目的清理,负责禁燃区清洁能源的推广工作。
市住建局:禁止在禁燃区内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项目,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和管网建设工作,不断加大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确保禁燃区内热能、燃气的供应需求。
市电力局:负责禁燃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对逾期仍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上级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拆改补助资金和燃煤锅炉等拆改财政补贴的激励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阻挠、破坏禁燃区管理执法工作的违法案件。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禁燃区管理执法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和目标考核。
市监察局:负责禁燃区管理执法工作的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市考核办:负责对禁燃区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督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内容之中。
第十一条市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2100433B
《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GB/T 38565-2020)规定了应急物资的分类原则和方法、编码原则和方法,以及应急物资分类代码表。《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GB/T 38565-2020)适用于应急物资的信息采集、分类、信息处理、信息交换以及应急资源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