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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建立长效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意见(试行)

(县房产管理中心二○一一年四月)

一、切实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和重要途径,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执政为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是省、市、县为民承办的“十大实事”之一,是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作用,不断改善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环境。

二、明确总体要求

(一)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模式。要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优势,创新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由政府直接投资向政府主导、企业操作、市场运作、政策支持方式的转变。要合理配置土地、资金、政策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之中。

(二)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鼓励房屋开发企业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保障性住房;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建立与商品房开发联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1、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提前作出规划指标、户型面积、基准房价等保障性住房的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和政策支持的条件。

2、在国有土地进行“招拍挂”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房配建不低于10%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定,把配建指标作为该宗土地招拍挂的先决条件。3、所有开发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需有县住房保障办函告,载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套数、配建设施等再进行规划研究,同时作为商品房备案的要件之一。4、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四)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承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单位不按期开工或无故拖延工期,完不成年度下达建设任务的,由政府无条件收回建设用地,废止建设项目。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用途、规划条件、户型标准、销售对象等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审批,采取分批、集中的方法进行,首先到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进行申报,然后由县住房保障办会同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核把关,形成一致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房保障办、国土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市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1、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建设用地程序:开发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的报告(提供开发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土地预审(国土局出具该宗土地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的报告)→规划预审(规划部门根据土地预审报告对该宗土地进行规划,出具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由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办、住建局、土地局、审计局会审会签经济适用房销售暂定价格→审定销售价格报县政府批示→签订销售协议书→征地→住建局进行规划控规→由国土局上报用地指标待批。

2、经济适用房项目申报程序:单位申请报告(提供开发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省用地指标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划拨书→建设项目设计通知书→环评意见→同意建设经适房批复→立项、可研上报项目。待项目下达后办理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的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年度计划,有效的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在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适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程序及相关优惠政策。

(三)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由县住房保障办牵头,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配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房保障办上报省、市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廉租房项目申报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划拨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意见书→立项、可研申报项目→待项目下达后实施建设。

(四)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房的相关政策、申报程序执行。

四、从严控制单套建筑面积

按照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房〔2007〕258号)规定,参照我县出台的《潢川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潢政文〔2009〕4号),

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85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7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要求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按照政策要求控制在30—60平方米以内。棚户区改造单套户型面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

五、完善保障支持体系

大力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建立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切实完善各项保障措施,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建设顺利实施。

六、强化房屋销售管理

(一)加强价格管理。保障性住房销售应当试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由县财政局牵头,住房保障办、住建局、国土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审定,以合同形式约定。最终以审计局决算审计为主,审定的销售价格高于合同的销售价格以合同销售价格为准,审定的销售价格低于合同销售价格的以审定的销售价格为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中心、审计局、监察局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县房产管理中心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其房屋预收款实行专户管理。对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准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实行轮候办理购房手续。购房面积按家庭人口不同,享受不同面积的住房。廉租住房的销售,按照河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2007〕26号)要求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政府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出售收入继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加强资格审核。房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租、购房家庭资格的审核。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骗租廉租住房的,限期腾退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格建设责任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协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扎实推进。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县住房保障办的日常工作,中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的认定,审核、分配和管理。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的调查、审查和中低收入家庭年均收入的资格认定工作。每年三月份将年均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名单向全县公布一次。发改委负责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申报、立项批复,手续办理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申报手续的办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审核工作;牵头会同县物价、住房保障办、国土、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核定及销售价格会审会签工作。国税局、地税局依据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负责有关税收的减免工作。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决算工作。国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土地的预审,建设用地储备、报批和管理工作。环保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人防办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人防费的减免,办理人防工程审查申报工作。电业局、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电信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电、水、电视、电话的管道、线路的安装,消防大队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查。春申、弋阳、定城、老城四个办事处分别负责对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的调查、资格认定初审工作,每年完成辖区内40亩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不含经济适用房用地);负责建设过程中辖区的施工环境和矛盾化解工作。司法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程序、环节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工作。监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及相关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各相关部门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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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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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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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潢川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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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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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京金融, 2012? 10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 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北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市金融局、人行 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的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 2010? 10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 2010? 4号)和人民银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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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省级园林县城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省级园林县城复查迎检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省级园林县城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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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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