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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是海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基本信息

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内设机构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党务、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信息、督察、机要、档案、保卫、机关财务、人事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用地建审科。

承担市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和总规层面的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统筹有关区域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参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工作;承担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委托、审查、报批工作;承担组织对城市重大规划、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市辖各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承担对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工作,核发核心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核发核心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海东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海东工业园区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的相关职责。

(三)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科。

拟订市政基础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协调督导,组织编制总规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承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承担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各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论证、储备及可研工作,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承担中心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景观环境(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建筑户外装饰装修、户外广告和城市灯光、建筑立面、色彩等景观要素)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各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方案、计划、投资提出安排意见;承担全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中的协调与督导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城市供热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筑业监督管理科。

承担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建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和各类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核发权限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证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政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承担建筑业法律咨询、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承担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推广与科学技术等工作的信息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则、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承担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工程招投标评委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审查、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争议和纠纷,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性住房和房产管理科。

承担保障性住房规划的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分解、保障资金分配工作;承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测算、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赁价格和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承担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房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权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和物业服务有关信访、法律咨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核心区房产开发、房屋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信息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和租赁房屋的备案登记工作;承担房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房产市场预警预报数据采集、报送及市场监测指标的统计工作;承担房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承担物业服务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人防工程和指挥通信科。

拟订长、中、短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拟订全市人防工程有关管理细则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承担防空重点城市新建、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批审工作;承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法的应诉代理工作;拟订人防指挥保障设施的规划、城镇防空袭预案,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方案,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平战功能转换及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法制和防空、防灾(民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类重点乡镇、村(示范区)建设规划;研究拟订村镇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村镇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督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建制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划,参与全市村镇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与建筑设计适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指导乡镇、村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宣传和培训,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查、调研;承担全市各类重点乡镇、村(示范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各类项目的汇总上报、录入信息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协助制定下达年度补助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负责对乡镇、村项目实施情况的各项考核验收工作。

(八)规划监察科。

监督执行有关建设行业监察的规章制度、目标、程序,对全市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承担建设项目批前、批后的规划公示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前的验线管理和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承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图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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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指导工程施工许可;承担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核心区城市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查工作。

(五)负责市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燃气规划与建设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建设工作;指导建立城市建设档案。

(六)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村级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示范村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七)指导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房地产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业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市场、建筑装修的行业管理。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和发布全市地方材料指导价,进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参与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配合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拟订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和指挥通信设备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及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对人防公共工程、设施和专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与维护工作,加强人防“准军事化”建设;承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人防通信设备建设和战备执勤;组织制定人防重点城镇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工作;组织制定战时全市人防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及其他保障方案;拟订人民防空演习计划和方案,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物资,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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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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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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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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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

一、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承担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市市情的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廉租房规划及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实施。

(三)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设计等;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的修改,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和物业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承办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勘测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注册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建筑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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