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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简介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简介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勘察设计

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建发〔2013〕43号

在哈各勘察、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体制,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外埠入哈勘察、设计(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其施工部分的信用评价管理参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市场、质量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采集、核实、记录、汇总后予以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措施,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标准,采集、审核和汇总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负责信用评价发布、应用工作。

各县(市)、开发区及职能过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从业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消防、电力、通讯(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市勘察设计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信息的记录、评价和发布等工作,推进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第五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信息及评价等级以“哈尔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和信用管理卡记载,并定期在网上公布。“信用系统”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市场、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良好行为记录情况,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质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内部管理、社会责任和文化建设六个方面,信用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业规范及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签发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各有关记录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对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工作负责。瞒报、漏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给予批评通报。

第十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奖励和表彰的,应在获奖后三个月内由获奖单位携带证书等有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涉及到项目的,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记录,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同一单位、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三章 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按照《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不良行为基准分为100分,每项评价指标扣分设定上限,其中资质管理20分、市场行为20分、质量安全30分、内部管理20分、社会责任10分。不良行为按照违法违规内容分别予以扣分,但每项评价指标扣分总数不超过该项上限分值,但存在一票否决不良行为的,一次扣除全部基准分值,信用评价不合格。

良好行为加分上限为30分,每项评价指标加分设定上限,其中资质管理1分、市场行为3分、质量安全4分、内部管理15分、社会责任2分、文化建设5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绿牌):综合评分120分以上;

(二)良好(蓝牌):综合评分100-120分;

(三)一般(黄牌):综合评分80-100分;

(四)较差(红牌):存在一票否决不良行为或综合评分低于80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信用分值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第四章 信用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记录和评价情况,及时公布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等级通过“哈尔滨建设网”进行公布。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埠入哈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将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用应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其相关注册执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从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每年按照本年度信用评价累计结果,对信用度高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并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适当的加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黄牌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质量、市场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单位,不得参与下一年度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清出建筑市场,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开发区及职能过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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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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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简介文献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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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5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7 月 30日市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0月 0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 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

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简介

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外埠入哈勘察、设计(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其施工部分的信用评价管理参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市场、质量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采集、核实、记录、汇总后予以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措施,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标准,采集、审核和汇总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负责信用评价发布、应用工作。

各县(市)、开发区及职能过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从业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消防、电力、通讯(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市勘察设计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信息的记录、评价和发布等工作,推进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第五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信息及评价等级以“哈尔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和信用管理卡记载,并定期在网上公布。“信用系统”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市场、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良好行为记录情况,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质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内部管理、社会责任和文化建设六个方面,信用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业规范及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签发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各有关记录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对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工作负责。瞒报、漏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给予批评通报。

第十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奖励和表彰的,应在获奖后三个月内由获奖单位携带证书等有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加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涉及到项目的,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记录,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同一单位、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三章 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按照《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不良行为基准分为100分,每项评价指标扣分设定上限,其中资质管理20分、市场行为20分、质量安全30分、内部管理20分、社会责任10分。不良行为按照违法违规内容分别予以扣分,但每项评价指标扣分总数不超过该项上限分值,但存在一票否决不良行为的,一次扣除全部基准分值,信用评价不合格。

良好行为加分上限为30分,每项评价指标加分设定上限,其中资质管理1分、市场行为3分、质量安全4分、内部管理15分、社会责任2分、文化建设5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绿牌):综合评分120分以上;

(二)良好(蓝牌):综合评分100-120分;

(三)一般(黄牌):综合评分80-100分;

(四)较差(红牌):存在一票否决不良行为或综合评分低于80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信用分值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第四章 信用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记录和评价情况,及时公布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等级通过“哈尔滨建设网”进行公布。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埠入哈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将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用应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其相关注册执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从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每年按照本年度信用评价累计结果,对信用度高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并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适当的加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黄牌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质量、市场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单位,不得参与下一年度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清出建筑市场,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开发区及职能过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行为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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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1.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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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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