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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颁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颁布

城乡建设

哈政综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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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北跃”战略任务,实现“一江居中,两岸繁荣”的宏伟目标,将松北区建设成集科技、文化、生态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区,努力实现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现就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松北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一)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南起松北国堤,北至四环以南松北行政区界;西至西隔堤以东,东至小月亮湾以西松北行政区界。该范围是实施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区。

(二)松北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及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及土地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松北区要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增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调整搬迁到指定用地功能分区内;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范围的现有村屯,停止批建单门独院的农村宅基地;暂时不能集中安置的危旧村民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行为

(四)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违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五)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六)严格征地管理。松北区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实施统一征收。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松北区做好征地工作,按照期限交出土地。松北区要组织力量,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各类用地实施勘测定界,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各类地上附着物,由征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地类,突击抢建塑料大棚、温室和看护房等设施,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费用,给国家和地方政府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征地预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三、加强松北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严禁圈占、炒卖各类土地

(七)松北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和住宅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全市各项计划,合理控制开发规模。

(八)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九)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挂牌底价逐年上浮10%。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需与松北区有关部门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书。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十一)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松北区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松北区要依法建立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落实土地管理责任

(十二)松北区要完善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对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土地以及为骗取征地补偿突击抢建建筑物和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非法占用或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给予没收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非法阻挠、干扰、破坏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秩序的,依法从严查处。

(十三)统筹兼顾,全面加强松北区中远期土地规划管理。在强化严格控制区内土地执法监管的同时,要将严格控制区之外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行政区域作为一般控制区,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管理,确保土地规划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审批、核准、登记手续,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制作、办理或发放相关权属证明的;瞒案不报、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力致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预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并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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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颁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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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颁布文献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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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焦政[201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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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77KB

页数: 5页

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发布

浙政发〔2012〕9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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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6〕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治沙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治沙决定》的重大意义。《治沙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彻底改变沙区生态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

2.我省防沙治沙成效明显。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沙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力开展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底,沙区累计保存造林种草面积1868.9万亩,固定和半固定沙地面积已占到沙地总面积的91.3%。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和经验,涌现出了一批治沙典型和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推进防沙治沙 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防沙治沙任务依然艰巨。我省是全国土地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监测,全省现有沙化土地2151.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其中流动沙地122.5万亩,半固定沙地219.2万亩,沙化耕地63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加之,沙区前期治理形成的植物群落稳定性较差,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重点沙区开发与治理矛盾突出,非法征占林草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治理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防沙治沙仍将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沙区治理仍将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做到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心不动摇,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防沙治沙的措施不松懈,不断改善我省沙区的生态状况,促进沙区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律为保障,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完成治理任务870万亩,使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沙产业体系初具规模,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6.总体布局:依据沙化土地分布和沙化类别,我省沙化土地划分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白于山荒漠化土地、黄土(丘陵)覆沙和渭河下游沙苑等四个治理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治理区,要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封沙育林育草力度,加快构建稳固的防风固沙林带。白于山荒漠化土地治理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实行“大面积封育,小流域治理”,以两杏产业、沙棘基地建设为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黄土(丘陵)覆沙治理区,要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基地,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渭河下游沙苑治理区,要以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体系为中心,发展平原高效林业,加快建成以林、果、粮为主的优质高效沙产业示范基地。

7.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沙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治理沙化土地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规划要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计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8.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沙区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植被管护制度,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牧、滥砍滥挖灌木。禁止滥挖甘草等药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沙区中药材收购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封山禁牧的命令,积极推行舍饲养畜,切实加强沙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沙区林草植被恢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和鼠兔害防治等工作,巩固提高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林业厅要尽快制定沙区动植物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对臭柏、杜松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

9.严格管理好防风固沙林。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沙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确因林木老化和病虫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经省林业厅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对于萌孽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抚育和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采伐。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重新造林。

10.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要切实加强沙区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沙区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严格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1.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鼓励农民营造薪炭林,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12.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水土流失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控制沙区征占用林地审批。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沙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确须征收、征用、占用沙区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4.因地制宜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沙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综合措施,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在沙区要合理配置和营造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场,要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要加快沙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5.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切实加强沙区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6.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市、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防沙治沙扶持力度

17.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有沙化土地治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建立稳定增长的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时,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费征收力度,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并主要用于沙区植被恢复。

18.认真落实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配套贴息条件的防沙治沙贷款项目的配套贴息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19.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要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以合理的补偿。沙化土地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延长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0.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要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多种形式建设沙区薪炭林、速生丰产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沙区群众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1.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要加快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沙区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沙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防沙治沙成效。

22.严格依法治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明确执法责任,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23.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厅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对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领导,保障防沙治沙工作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防沙治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省林业厅要切实担负起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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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区土地管理与利用总体形势

近年来,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较为严格地执行了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审批,适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动本区经济社会战略大发展,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正稳步推进。但从实现“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长远战略目标看,近几年我区在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形势比较严峻,个别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存在严重隐患。部分镇村非法出租土地招商引资,或者采取出租合作、以租代征等形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部分村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反规划新占土地甚至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部分村民在规划建设区内非法抢建抢种,恶意索取拆迁补偿费。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我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先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强化守土有责、属地管理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使全区干部群众对全面、科学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遵守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坚决控制住新增违法建设,使全区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三、对策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区长池维生任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王贵平和副区长祝自河任副组长的怀柔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土分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农委、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林业局、审计局、环保局、水务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广电中心、各镇乡政府、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供电公司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国土分局局长周相民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监察局和国土分局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建设用地审批(核)关,收紧土地利用“闸门”;领导和协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工作实际需要,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专案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召开例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工作部署。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区内单位、组织和个人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清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抓好土地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镇乡、村主要领导切实加强属地管理;提出土地管理考核奖惩意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土地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情况。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镇乡政府: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查处;积极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时将发现问题和查处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重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及善后工作。

区农委: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严格界定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严禁使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新农村建设;对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试点村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对进行违法建设的试点村,取消其新农村建设试点资格,并停止资金支持。

区建委:按照法规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开发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接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大队等执法部门对新建违法建设的通报后,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禁止其在本区承揽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施工企业进行查处,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负责违法建设拆除的安全监管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编制、修订本区及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用耕地和超宅基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土地规划用途及地类的认定工作。

区城管大队: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法建设发生在直属分队管辖区域和杨宋镇、北房镇、庙城镇、桥梓镇、雁栖镇、怀北镇、汤河口镇、雁栖经济开发区等已设立城管分队地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城管旅游景区分队管辖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规划分局:对未设城管分队地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工程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禁止其在本区承揽业务。

区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侵占林地实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水务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堤防和护堤上实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送达的函件后,依法予以纠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且未通过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监督对生活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进行环境评估,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罚。

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对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提供服务;己提供服务的,在接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大队等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通知后,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停止相关服务;如涉及国家或市、区级重点工程的,由区政府召开协调会议予以解决。

区监察局:加强对各镇乡及相关部门土地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在严格土地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放任、纵容、庇护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部门职责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的通知》(怀政发〔2005〕11号)和《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怀发〔2006〕17号)要求执行。

(三)把握政策,依法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结合实际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时要认真学习国家、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相关文件,掌握政策要求,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四)严肃法纪,严格执法。

有关执法部门要在摸清全区土地违法行为底数的基础上,对已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消化解决。对新增违法建设用地设置“高压线”,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违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占多、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做到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在依法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工程实施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五)多措并举,确保实效。

一是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建立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集中检查“三位一体”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国土资源实行动态监察,对新增违法用地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查处。建立违法用地信息库,定期发布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二是加大联合查处的工作力度。由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集中力量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清查。2007年4月25日前各镇乡要完成自查,并按统一下发的表格如实填写,由镇乡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4月26日开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镇乡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检查组组长在表格上签字上报领导小组备案,5月20日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完毕。在此基础上,集中梳理一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报全区,其它问题也要妥善加以解决,不留后患。

三是严格考核制度。将国土资源管理纳入机关效能考核和镇乡经济发展考核。各镇乡政府也要制定对村一级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将新农村建设和集体土地的管理与利用纳入对村级主要领导的年度责任制考核。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日,市委书记刘淇、市长王岐山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全区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领会市领导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及未来十五年城市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对怀柔区功能定位的要求,深刻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站在构建“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高度来思考问题,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要服从领导小组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及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区“2008”环境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要继续发挥优势作用,依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按照快速拆除程序,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力度。各相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实施者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明知是违法项目仍提供各项服务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镇乡政府要增强守土有责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各镇乡政府对耕地的保有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属地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实施全程管理,严把协议、合同关,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管制。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出租土地应先报告并征得镇乡政府同意后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各镇乡、村及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发展工业、旅游业等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和《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四)采取措施,严查在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政府要立即行动,对在建的、特别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违法建设,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拆除所有广告宣传标识等设施,停止一切宣传和销售行为,等候处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镇乡政府严查违法在建项目、严惩相关责任人员。对发现在建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压案不查或消极怠慢、制止不力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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