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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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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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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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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文献

合肥市-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 合肥市-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

合肥市-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3页

附件 82个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配发项目点一览表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肥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肥东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亳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蒙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涡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台 利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9页

—1—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 12月 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总计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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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内容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条件;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经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晋中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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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内容

一、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任期与解聘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将从区政府特约监察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使用单位中产生,经征求本人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聘任。聘书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由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颁发。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在任期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或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不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活动的,经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后解聘。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由于工作需要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解聘,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解聘。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政府采购研讨、咨询及培训。

(二)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检查、巡视、调研等活动,掌握全区工作动态。

(三)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递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1、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提供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及转递的举报和申诉,做好登记及办理和反馈等工作。

2、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通报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征求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活动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种活动,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每年参加各项活动不少于6次。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可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两项专题调研,每位监督员每年至少要完成“三个一”,即反映一条信息,提出一条建议,总结一点经验或收获。

(三)查访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巡视等活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明察暗访,对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日常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查访情况登记表》

(2)以信件或电话向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3)向当事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予以调查核实或解决。

(4)举报信件可以附情况说明后转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待遇、奖励和保障制度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行政管理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及晋级、晋职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因其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而受到影响。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对打击报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组织或个人,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其所属机关以及相应的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的使用规定

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项工作时需持此证件;但不得持此证从事或受理与政府采购工作无关的事宜;如此证遗失,应立即告之发证机关。

六、本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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