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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简介

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简介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合肥市政府印发了《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在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类型、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审计范围,即市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或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二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类型,即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三种类型。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即各类型审计的重点内容。四是明确了审计实施程序、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五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确定了分工协作和部门协作会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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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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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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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基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探析 基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探析

基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探析

格式:pdf

大小:161KB

页数: 2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县(市)级政府都不断加大投资力度,政府投资审计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笔者结合审计实践,就基层政府投资审计在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对策意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完善建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完善建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完善建议

格式:pdf

大小:161KB

页数: 3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对策。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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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对于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政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全额或者主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通过拨款或承担贷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或者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将市级政府投资注入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投资。

市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其中水资源分析应符合曲靖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县(市)区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意向或初步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随同应当补充的有关问题,通知申报单位。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在受理后向咨询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可以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和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不予审批。

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超出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或者减少某些审批环节,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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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简称代建项目,下同),是指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代建方式进行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等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简称建设单位,下同)、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简称代建单位,下同),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代建项目财政应承担的建设资金预算;按代建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代建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及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调整等工作,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并在相关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

(三)住建部门(代建办)负责监督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代建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对代建项目的概算、预算(标底)、变更、结算、决算进行评审。

(六)建设单位负责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明确代建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并上报代建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负责自筹资金筹措;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代建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审核、拨付代建项目资金;组织、审核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代建单位负责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及代建合同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工程结算,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定期向市代建办、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执行情况分析以及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代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对需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代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代建合同等组织代建项目实施,按以下流程申请、拨付建设资金:

(一)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代建合同,填写《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付款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

(二)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将市级财政预算指标下达至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经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可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

(四)建设单位将项目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或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规定及比例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向政府采购供应商付款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代建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的标准以及申请、支付条款。

代建管理费核定应当符合财政部门有关代建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列入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八条 代建项目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代建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代建奖励费,但必须事先在代建合同中对上述三个条件予以细化并订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条款和奖惩条款。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在代建合同约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严格控制代建项目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工程变更,并定期向市住建部门(代建办)、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开设专户单独核算,加强代建项目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代建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竣工结算评审,并将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及政府采购情况汇总后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503号)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三条 对列入绩效评价计划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具体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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