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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防止不正当交易,促进公共资源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合法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

(二)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及组成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受理投诉、举报;

(四)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征集和资格初审工作,配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开展专家业务培训、日常考核等工作;

(五)加强标后监管,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不一致且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及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

(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测绘、规划、地勘、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执行。也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公共资源局〔2019〕24号)执行。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审批、核准后,招标人应当到行政监督机关报告拟建项目情况,并签订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同步发布,且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时,从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近两年是否存在行贿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作为其资格审查内容。查询函有效期为投标活动截止前2个月。

第四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须当场答复并详细记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前1小时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报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派出评委的,招标人应书面授权。

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履行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建立中标人到岗履责的考勤制度和报告制度,向主管部门报告合同履约、人员到岗等情况。中标人申请变更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所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鹤峰政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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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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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2KB

页数: 16页

1 附件 1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重庆 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 、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 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 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 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

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开发区、实验区、山南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市招投标统一市场网站发布。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认可。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第十二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市招投标统一市场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当在5日内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出具金融机构提供的履约保函、低价风险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建设项目交易中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采购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土地出让人、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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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第七条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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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含邀请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除外)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情况备案等信息,以及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等。

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外,均须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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