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
(二)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及组成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受理投诉、举报;
(四)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征集和资格初审工作,配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开展专家业务培训、日常考核等工作;
(五)加强标后监管,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不一致且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及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
(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测绘、规划、地勘、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执行。也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公共资源局〔2019〕24号)执行。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审批、核准后,招标人应当到行政监督机关报告拟建项目情况,并签订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同步发布,且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时,从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近两年是否存在行贿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作为其资格审查内容。查询函有效期为投标活动截止前2个月。
第四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须当场答复并详细记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前1小时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报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派出评委的,招标人应书面授权。
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履行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建立中标人到岗履责的考勤制度和报告制度,向主管部门报告合同履约、人员到岗等情况。中标人申请变更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所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鹤峰政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