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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意在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迁入市区(不含郊区)落户的人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的人口机械增长,要纳入呼和浩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第四条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分级归口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对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或者市区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需要从市区以外地区招收工人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第六条调入市区的党政机关干部和引进市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随迁家属,限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配偶、未就业子女和随本人生活的双亲。

第七条两地分居或非工作原因需要迁入市区落户的,要从严掌握。

第八条迁入市区落户的离退休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限于接收原户籍在市区并从市区参军的;虽系异地户口但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已迁入市区的。

第十条军官转业及其家属的落户,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驻市区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家属的落户,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外地驻市区的经营办事单位,可按批准的编制申报集体暂住户口。

第十三条市区内的院校招收的新生,按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名册,一次性办理学生集体户口。凡学生集体户口,非毕业分配不得向市区住户迁移。

第十四条分配到市区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按招工办理或实行包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或市主管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落户。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要求在市区落户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在市区内从事合法工商贸易活动的外地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批准落户的,除注销其户口外,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处。

第十八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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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经过委员们的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任会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征得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现将主要修改部分说明如下:

一、将《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这个名称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删去了“控制”二字,这样就避免了与“管理”二字的内容重复。

二、将第一条原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要坚决防止大城市人口特别是市区人口过度膨胀。在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的同时,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之更为规范。

三、将原第四条、第五条合并,改写为第四条即“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分级归口审批的办法。”将原第四条成立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及其职责,这一内容从法规中删去,可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时作具体规定。

四、将原第八条,占用农村土地,安排占地工“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删去。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有明确规定,一般再不办理“农转非”的落户。为此,删掉了这一条。原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第十一条也已包含。故将第二十一条删去。

五、将内容有相同点的条款作了合并。如原第九条、第十条,都是规定随迁家属落户问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都是规定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落户问题,所以分别加以合并,这样就减少了两条。

六、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缴纳城市服务设施增容费及其管理使用问题,在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不在法条中规定收费为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将这两条从法规中删去。可以由呼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时酌定。

经这样的修改,由原来的二十七条成为现在的二十条。

此外,对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必要有修改,力争使其准确、规范。

按照今天上午委员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1、将(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为第五条即“对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或者市区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需要从市区以外招收工人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2、将原第八条(现第七条)最后的“要求调入者的家庭基础必须在本市市区(即家庭成员的多数户口、住房在本市)”一句删掉。

3、将原第十八条(现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批准落户的,除注销其户口外,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处。”

这样,修改稿由原二十条改为十九条。

以上说明及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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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2-16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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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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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文献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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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 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代征道 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 下通道、 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 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明渠、 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 广场、 停车场、 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 石油液化气、 煤气、 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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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 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 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 风景区, 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 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 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规划,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建立机构,加强对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决定单独成立“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振荣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玉臻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统一领导,制定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每年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对策;检查指导各部门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控制办)设在市公安局,拟定编制15人,由市编委定编。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奎兼任。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各部门受理的户口迁入的审核;监督检查各部门实施市政府即将下发的《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为了加强对县(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也要成立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二、把人口机械增长纳入计划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调、迁计划报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执行国家计划的部分先预报,待计划下达后再作调整),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结合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共同研究制定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划部门下达。市人口控制办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指标办理调迁手续。确因国家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超计划指标,应先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调、迁入人口的审批管理,变多头审批为归口审批

从1996年起,各部门审查的调、迁人员手续,须统一报到市人口控制办审批核签,没有市人口控制办的核签手续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予落户。市人口控制办和各部门办理调、迁人员审批手续时,要共同努力,加强协作,严格把好审批关,不该调、迁入的,一个也不能办。在做好进人指标的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努力把调入人口的增长速度和平均年龄降下来,把文化知识和专业程度提上去,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盲目增长。

为了使我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法可依,严格管理,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发布《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今后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办理调、迁人员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采取经济手段,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为了使我市城市容量与人口增长保持适当比例,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人口机械增长,除实行计划和归口管理外,还要采取经济手段实行控制。对从外地调入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分别由调入单位或本人缴纳一定数额城市建设增容费,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统一上缴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具体标准,在《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中予以规定。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

凡调、迁入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控制办),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归口管理,既要保证引进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动,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

第二章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国家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人员或工作急需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的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以引进急需的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但年龄必须控制在35岁以下。

第七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八条知识分子家属“乡进城”“农转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援藏退休的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迁入,必须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

第十条工人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种的人员。

招收新工人〔不含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简称五大行业)〕和市计划内的技工学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种),需要迁入户口的,应主要从本市城镇内的吃商品粮人口中招录;五大待业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的新生,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核定并统一下计划。

第十一条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调入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要求调入的;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调入的,以及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调入。

第十二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不含国家指令性分配来连的),应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内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批准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城市建设增容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收取5万元,随迁家属(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万元;

(二)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5万元;

(三)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3万元;

(四)城市郊区招聘“农对农”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鉴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性及旅顺口区、金州区与市内四区的差别,他们的增容费标准由各区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三)从大连调出,离休后回连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指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两地生活的人员;

(六)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须使用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统一上交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

第二十八条市人口控制办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公安、劳动、人事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涉及调、迁入人员审批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但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年度计划,应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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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文件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大政发〔1996〕3号)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人口增长较快,仅据1995年6月份的调查统计,全市从1992年至1994年12月迁入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机械增加的人口共有92,442人。其中:1992年为31,512人;1993年为30,014人;1994年为30,916人。平均年机械增长率为千分之十六点四四。人口的高速、无节制机械增长,增加了城市公用设施和住房、煤、粮、副食供应等方面的负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和危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是政出多门,把关不严,缺乏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造成的。

目前,全市有11个系统22个部门有权批准人员调、迁入我市。另外,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事、劳动、民政部门也都有权批准进人。少数部门和地区有时办理了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进市,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加强对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本着既要有利于引进人才,发展经济,又要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保持人口总量、结构和布局在宏观上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水平相协调,与城市各项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综合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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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产生量城市人口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呈直线增长态势,人口越多,垃圾产生量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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