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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呼和浩特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 则

1、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656号),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项目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需升压送出,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建设和验收管理、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申报等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旗县区发改局负责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报、建设和验收管理、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申报等工作;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市分布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并网、运行调试及验收工作。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力公司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

6、市发改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需要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市发改委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指标规模的300%,初步确定全市年度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规模,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备案规模时,由市发改委发布通知,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市发改委按照《呼和浩特市太阳能发电项目年度规模指标评优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对备案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列入国家财政部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名单,并对名单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项目可享受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在年度中期,可视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8、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9、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呼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行政事项审批办公室备案,且个人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大于5千瓦,如超出5千瓦,需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该项目。

第三章项目备案

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由市发改委行政事项审批办公室办理。

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项目所属旗县区发改局出具的备案请示文件②备案申请报告(书)③项目主体如果是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④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所属关系证明材料,若所有人与项目单位或个人非同一主体,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12、300KW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书)需提供明确的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方案、电力消纳分析等内容;300KW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书)需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且需载明如下事项:项目单位情况、规划选址情况、建设规模、项目方案、电网接入条件、电力市场需求分析、社会风险分析等内容。

13、在年度指标规模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年度指标规模自动失效,两年内取消该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个人)再次享受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资格。

14、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需按程序由备案部门办理。

第四章 建设条件

15、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建设实施项目时,需取得如下支持性文件:项目备案批复文件;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若享受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需纳入年度指标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土地、环保、节能、安全、规划、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16、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可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1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1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计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1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并网运行、计量、结算及验收

20、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并网运行、电量计量、结算及验收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六章 竣工验收

2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程完成后,项目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商、监理、电网等单位进行试运行验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22、项目试运行验收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即可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旗县区发改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资料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在简化程序、方便办理的基础上,保证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运行安全、风险可控。

23、市发改委对已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开工支持性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取得复核意见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电站项目方可申报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24、享受国家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项目确认相关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网,报送项目备案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复等相关信息,并由旗县区发改局按季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统一汇总后转报自治区能源局。列入国家财政部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后,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25、旗县区发改局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上报市发改委。

26、旗县区发改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6月15日、次年1月5日向市发改委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统计信息。

27、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对1MW以上、5MW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28、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29、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办法中条款与呼市颁布的其他条款有冲突,请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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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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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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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9KB

页数: 9页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 2013〕433 号, 2013 年 11月 18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 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 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 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 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 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 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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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 2013】433号文,印 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 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 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 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 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信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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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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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此次办法强调,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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