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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基本信息

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湖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收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以下称预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

(三)受理预购人对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售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市监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包括基本账户行、一般账户行)。

第六条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须向市监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七条预售人申请监管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预算书);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需求证明;

(四)承建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用款需求证明;

(五)项目设备购置合同;

(六)各类配置、工程建设合同清单或相关凭证;

(七)其他工程建设费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监管部门对预售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第九条银行须凭《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用款计划分批次申请用款。

监管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工程预算及建设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等条件核定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额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在完成初始登记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资金的20%。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停止该商品房项目预售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项目的建设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抽查,并与上报的形象进度表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终止对专户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和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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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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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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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件发布

《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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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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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献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54KB

页数: 6页

于印发《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湖州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http://www.fccs.com 2010 年 11 月 01日 14:44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 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 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房等 ),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 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全文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在所购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预售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督的备案;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所涉及的代收费用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机构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

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使用担保,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有权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当与预售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房产局备案。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一个预售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多个预售项目原则上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与新开户银行及监管机构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原监管协议终止,同时向市房产局备案。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市房产局应在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担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购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到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交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向银行、信用社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凭证到担保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责任担保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售人需凭银行出具的预购人付款凭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责任保证合同到市房产局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预告登记。

预售人在售房时必须向预购人书面告知上述办理程序。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条

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提前3天向担保机构报送用款计划及下列相关材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资金使用的核准意见。银行根据担保机构意见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予以拨付:

(一)用于支付税款的,由银行凭征税通知单直接拨付;

(二)用于偿还在建工程贷款的,预售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已支取贷款金额的证明;

2.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三)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提供委托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进度证明等;

(五)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预售人应提交监管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对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按月与预售人和银行核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目,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使用和结余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市房产局备案。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一)预售项目的楼盘已经办理初始登记,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责任保证合同全部履行的,相关代收资金已存储到位;

(二)出现协议约定应当终止履行的情形的。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全额反担保的,可以免除监管,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房产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有相关的会计师从业人员,对涉嫌违规付款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房产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款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售款的10%。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六

条银行和担保机构因为不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给预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可以计入工程成本。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联网,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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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内容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08〕1号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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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简介

景德镇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德镇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定金、保证金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职责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负责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一、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1、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2、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3、每月向监管银行通报商品房网上签约情况;

4、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

1、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3、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4、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5、每月10日前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预售人应当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选择受托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

有开发贷款的项目,开发企业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贷款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开发企业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开发企业还应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第六条专用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 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预售人预发放专用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向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

3、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5、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名称、账号。

第九条预售人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第十条监管银行在专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售人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同一预售项目由多家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拨付的购房人按揭贷款资金,除按相关规定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外,其余部分应全部转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由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实行严格的统一监管。开发企业凭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及时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亦可由预购人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预购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到预售人处换领售房发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预售人应及时将按揭贷款转入预售款监管账户。

预售人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预售人可以持商品房预售许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预售人申请变更监管银行的,应与原监管银行、监管单位就终止原监管协议达成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银行,再与新监管银行及监管单位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并报市房产管理局一份。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2、预售人资金使用计划;

3、工程建设合同及经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4、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5、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6、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7、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交贷款合同;

8、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按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超出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注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第十七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可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预订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擅自截留、挪用预售房款的;或不将预售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同时房产管理部门、相关银行分别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银行的诚信系统。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将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通报建设工程监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由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乐平市、浮梁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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