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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
(环办函1365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请,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的要求,经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同意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请你局根据达标验收现场评审意见,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尽快在北京建成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现场评审意见(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
环保气象
环办函1365号
环境保护部
2010-12-15
要去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面试了,环境监测岗,该怎么准备呢?
按照公务员面试的那套准备就可以了,基本没有专业问题。都是结构化面试。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省级环保部门叫做环保厅,省以下的叫做局如:国家环保部,单指环保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正部级待遇 xx环保厅,指省级环保部门 xx环保局,指市、县级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 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 [1997]121 号 颁布时间: 1997-1-1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 13元、10元、 7 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 3.5元、 3元、 2.5元。 (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 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 (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制定的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 (84)城环字第 351 号执行;津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从事剧毒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10]10 号 关于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 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和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排 放,推动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进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现 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氮氧化物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 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火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氮 氧化物减排及控制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 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 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 90分 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略)
附2: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略)
一、高度认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最直接体现,其达标验收是检验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强化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作用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规划、计划和领导科学决策的基础,是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是检验各类环境管理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发挥成效的手段,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需长抓不懈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人事等部门,从仪器设备配置、人员队伍建设、运行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站的能力水平。未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应在3月20日前将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年度安排上报省环保厅。各地要对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全面完成任务;具备条件的,要加快预验收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验收申请资料;已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的地方,在巩固达标验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三、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工作。
计量认证是环境监测行为合法化的重要保证,新环保法明确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只有通过计量认证,监测数据才有法律保护,以环境监测数据为支撑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活动才具有合法性。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的重罚严惩不排除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因此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从合理配备人员、制定岗位职责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适应计量认证工作。仍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见附件2),要尽快完成计量认证工作,从而合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监测数据及报告;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实际需求,逐步开展认证项目的扩项工作。
四、务求实效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各地环保部门要增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紧迫性,辖区内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在2015年4月底前通过计量认证;未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地方,原则上在2015年5月底完成达标验收任务,力争今年(2015年)上半年全省通过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