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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经2015年7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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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相关报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规范并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有必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总结吸收多地推动公众参与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新环保法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及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规定了公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途径。同时《办法(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环保公共事务,规定环保部门可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会议决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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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环境保护部令

第35号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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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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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深入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亮点及下步宣传贯彻工作,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发布了《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问:近年来,环境保护部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对《办法》的出台具有哪些参考和借鉴价值?

答: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圆明园听证会的成功召开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先后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2014年9月,我部还专门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研讨班,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公众参与环保事务进行研讨,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地方层面,河北、山西、沈阳、昆明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对本省(市)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使公众参与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理性化,也为《办法》这部国家层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规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问:《办法》具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答:《办法》起草过程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包括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意见建议,从制定本身开始就贯彻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依次为: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原则依据强。《办法》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了我部过去出台的有关文件和指导意见,借鉴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制定的各项内容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强调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加强环境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参与机制。

二是参与方式广。《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贯彻和体现了环保部门在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办法》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三是监督举报实。《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通过这些详细措施,《办法》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

四是保障措施多。《办法》强调环保部门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事务,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办法》还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问:《办法》的出台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答: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办法》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全面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对缓解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构建新型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模式、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中国具有积极意义。

问:环保部门下步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

答:环境保护部门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总则,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抓手,继续加大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推动力度,形成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新局面。

一、抓好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将定期到各地就《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深入基层调研《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新做法,建立公众参与示范试点,带动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开展。

二是做好宣传引导。在重点媒体和环境保护部系统报刊、网络、新媒体平台上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组织专家学者对《办法》进行解读,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开展能力培训。既要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公众参与能力建设培训,使他们熟悉、理解和把握《办法》内容,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也要积极组织对社会公众,包括环保社会组织的环保综合能力培训,提高他们有效参与能力。

四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探索出符合各地实情的公众参与模式和方法,开辟公众参与的新路径。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联动,确保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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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文献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调查问卷剖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调查问卷剖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调查问卷剖析

格式:pdf

大小:88KB

页数: 69页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调查问卷剖析 高玉娟,张儒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摘要 ]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得力量,是一种蕴藏着巨大潜能的力量, 也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力量。在哈尔滨进行的公 众参与环境保护问卷调查表明,广大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关 心,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但是,从中凸显出 来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 NGO组织发展滞后、 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应建立健全环境 污染和环保问题相关法律制度, 加大力度发展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促 进对我国公众环境权的确认,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 展。 [关键词 ] 公众参与; NGO;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 DO419.9 [ 文献标识码 ] A An Analysis of Questionnaire on Pu

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格式:pdf

大小:88KB

页数: 3页

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公众参与是公路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组与公众之间连续和双向交换意见的过程.本文针对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特点,给出公路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的概念及作用,阐述了公路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范围、内容、工作程序、调查结果分析方法等,给出公路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应注意的事项.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

(一) 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 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 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 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互动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 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第二章 公众参与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

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利益相关方包括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事项和活动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及环境质量受到其直接影响的相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专业人员包括无利害关系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 的专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聘请的环境特约监察员。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应向公众公开相关事宜的背景资料及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评议意见的方式;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众在时限内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介绍相关事宜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环境影响,所设问题应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范围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 参会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座谈会讨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该事项或活动对公众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座谈会的参会人员应当 以利益相关方为主,同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的,要围绕核心议题展开讨论,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和社会、经济、法律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代表、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邀请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明确要求予以回复的,受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予以重视,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和反馈,并将合法有效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公众认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官方网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节约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评优创先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营造积极主动、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事务的氛围。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活动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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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发布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环保部2015年4月14日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为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2014年4月新环保法修订公布后,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设立专章成为最大亮点之一。环保部表示,制定本办法,就是依法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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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特点

公众可参与编制环评报告书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规定。

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落实第五章的规定而制定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直接影响群众可参与论证

众所周知,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必须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信息。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征求意见稿说,公众认为环保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可参加环保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产生的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环保组织代表可担当监察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代表也可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受理举报的环保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征求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说,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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