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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资源法学术带头人。 2100433B
目 录
导论
第一节 环境法上的“环境”
第二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三节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
第二节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第三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
第二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
第三节 环境公平原则
第四节 环境民主原则
第三章 环境权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权
第二节 公民环境权
第三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
第四章 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节 源头控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过程控制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什么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生态保护制度
第三节 环境要素保护制度
第四节 改善环境制度
第六章 污染控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污染控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预防性控制制度
第三节 治理性控制制度
第七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三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纠纷
第一节 纠纷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环境纠纷及其类型
第三节 中国环境纠纷现状及其解决
第九章 环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 环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环境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
第四节 环境刑事诉讼
第五节 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章 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 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解决环境纠纷的功能和机制
第三节 环境仲裁
本教材立足于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环境法现象进行法学原理解释,紧密结合社会上发生的环境事件、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指导学习者用环境法的眼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习者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学习应用环境法律。本书一改环境法教材越写越厚、内容越来越庞杂之风,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要求的课时,摈弃就法论法和简单的罗列环境法律的做法,对环境法进行了知识理性的梳理。语言简洁明快、深入浅出,在基本原理方面注重环境法思维的养成,在法律制度的解释方面突出环境法应用能力的训练,高度重视启发学习者的独立思考,交给学习者具体应用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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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第三版知识要点总结
第一章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环境监测:就是测定各种代表环境质量标志数据、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的过程。 2.环境优先污染物:确定一个筛选原则,对众多有毒污染物进行分级排队,从中筛选出潜在危害性大、在 环境中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和控制对象。这一筛选过程就是数学上的优先过程,经过优先选择的 污染物称为环境优先污染物,简称为优先污染物。 3.环境标准: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维持生态平衡,在综合分析自然环境特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环境 政策和法规、环境污染物的控制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和社会要求,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等的技术规范。 4.环境优先监测:对环境优先污染物进行的监测称为环境优先监测。 三、问答题 1.环境监测的目的和内容是什么 ? 答: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眼睛” ,其目的是为了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
监理示范表式(第三版)
1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各监理公司: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 用表〉的通知》(苏建工 [ 2003] 19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 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告之。 从 2003年 10月 1日起新开工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必须统一 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 (以下简称《监理现场 用表》)。 《监理现场用表》将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并作为 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10月 1日前在监的建设工程仍可延用 《监理示范表 式》。 苏州市建设局将委托监理协会进行使用《监理现场用表》的培训, 具体培训时间等由监理协会安排。 苏州市建设局 二 00三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市质监站、监理协会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 0 0三年八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 校对: 孙国明 份数: 80份 2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工(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环境资源问题导论(3)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11)
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5)
第四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41)
第五章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81)
第六章环境法律责任(85)
第二编各论
第七章污染防治法(117)
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139)
第九章生态保护建设法(157)
第十章降耗减排法(169)
环境保护法条汇编(177)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献(212)
后记(213) 2100433B
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以单行环境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国际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等为补充,所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环境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2100433B
《环境法的建立与健全:我国环境法的现状与不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文库》首先历史地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接着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总结了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实践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所面临的诸多困难,从环境法律理念的更新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两方面来寻求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