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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一。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者需填报该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局窗口)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
建设项目已经做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环保局做了批复,是否等于办理了环评手续?
是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令 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
物业支出列支一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办公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
环境影响登记表样式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试 行)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盖章 ):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2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使用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 环保投资 (万元 ) 投资比例 预期投产日期 年 月 预计年工作日 一、工程内容及规模 3 二、原辅材料 (包括名称、用量 )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 (包括锅炉、 发电机等 ) 三、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水(吨/年) 燃油 (吨/年) 电(千瓦 /时) 燃气 (标立方米 /年) 燃煤 (吨 /年) 其 它 四、废水 (工业废水□、生活废水□ )排水量及排放方向 4 五、周围环境简况 (可附图说明 ) 六、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如有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表
附件: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项目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全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登记表 一式 5 份,由 建设 单位填 报,报有 审批权 的环境 保护 主管部 门签署 审批意 见。 2. 凡生产、销 售、使用 III 类射线装 置,销售 、使用 V 类放 射源 的核技 术应用 项目, 均填报 本表。 一、 项目概 况 单 位 名 称 通讯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电话 邮编 联系 人 及电 话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性 质 √ 新 、 改 、 扩 建 项 目 用 途 项 目 依 据 核技 术 项 目 投 资 ( 万 元 ) 核技 术 项目 环保 投 资( 万 元) 应 用 类 型 放射 源 射线 装 置 其它 二、项目拟建 设地址及 邻近环 境状况 示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与辐射类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除核与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区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反馈备案回执,备案完成。
备案号的编码规则见附件2。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自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