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与辐射类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除核与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区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反馈备案回执,备案完成。
备案号的编码规则见附件2。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自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