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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在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等所有活动和过程中,严格按国家标准,注重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对于废气、废水、废物进行治理,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与周边自然环境及当地民众和谐相处。
其次,对自己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环保生产,实施环保管理。
第三,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
第四,注重研发无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在产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环境责任是指根据人在环境中所处地位在对环境整体维护中应承担的责任。环境责任原则应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开发者保护。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三是利用者补偿。利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四是破坏者恢复。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是我国近些年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绿色信贷。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绿色信贷”政策。环保部门向银行机构提供存在环保违法等问题的企业信息,银行机构据此取消对相关企业信贷甚至收回贷款,从源头上切断污染企业的资金链。
绿色贸易。为减少对外贸易中存在的“产品大量出口,污染留在中国国内”的环境损害和代价,环境保护部着手制定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作为限制污染企业出口的依据,已有二百八十多种产品的名录。经济部门对名录中产品采取了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的措施,减轻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环境代价。
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2007年底,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试点。江苏省出台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湖北省、湖南省、浙江省宁波市等地都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湖南省完成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河北省、辽宁省沈阳市在地方相关法规中写入环境责任保险条款;上海市确定了试点企业的范围;云南省已在滇池流域的重点行业中开展试点工作。
绿色税收。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对减排设备、环保设备给予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对符合环保要求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脱硫副产品、利用医疗垃圾、底泥焚烧发电等给予增值税优惠。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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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贯彻家关环境保护律、规、杜绝环境污染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施工作业组织实施 3、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断提高职工环保意识制观念 4、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
1.关于环保的资料 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基础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传,提高人们的觉悟与认识,加强环保意识. 其次,要进行废物回收利用,减少对森林树木的砍伐.还要加强...
制革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行之有效的环境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是新常态下企业履行环保要求的重要自检工具.结合制革行业清洁生产相关要求,对制革企业所包含的环境责任内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资源与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法律法规等4方面,构建了制革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某制革企业为例,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环境责任履行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其分析结果与实际环境质量管理水平相符.
企业外部环境又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两个层次
企业外部环境又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两个层次。 宏观环境因素包括: 政治环境、 经济环 境、技术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 这些因素对企业及其微观环境的影响力较大,一般都是通过 微观环境对企业间接产生影响的。微观环境因素,包括市场需求、竞争环境、资源环境等, 涉及行业性质、竞争者状况、消费者、供应商、中间商及其它社会利益集团等多种因素,这 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外部环境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1)波动性,即外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而且难以预测; (2)不可控性,即外部环境的变化不受单个企业的控制; (3)差异性,即外部环境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影响各不相同。 (一)宏观环境分析 宏观环境一般包括四类因素,即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文化,另外还有自然环境,即 一个企业所在地区或市场的地理、气候、 资源分布、 生态环境等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各因素 的变化速度较慢,企业较易应对,因而不作为重点研究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赔偿损失是事后补救,排除危害则是针对环境侵害的特点所采用的典型的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根据国外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造成环境问题的人只要没有对具体的人及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问题逐渐引起各国关注。明确环境责任对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提高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和破坏、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感,促使其把治理污染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正确对待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自觉执行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的方针,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环境管理。该原则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感,促使其增强环境管理的自觉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第三,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积累资金以解决环境问题。当前,国家拨出大量资金用于治理污染,在财政上还有一定困难,实行该原则,有利于扩宽资金渠道,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第四,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取得一定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不能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只享受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承担由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养护、恢复、治理,以及对受害方作出相应经济补偿的义务。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2100433B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