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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在1993.07.14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章 施工承包与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持有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港澳地区和国外施工企业,或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市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到海南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可进市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和省内其他县、市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须依照本规定要求及《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注册核准手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进市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进市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自有施工能力或有提供建筑劳务的能力。

符合上款规定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注册,并由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盖章。申请注册时应交验下列证件资料:

(一)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按规定设立的《营业管理手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市税务部门纳税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必须在海口市建行,及其资信证明;

(五)办公地点要稳定一年以上,提供自有房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

(六)按规定向进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籍或暂住户口证(验毕交还);

(七)本公司设备清单。

第十九条 在本市的外来施工企业或本市市属施工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济性质、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市代表、营业范围,应在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施工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制度。

市属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提交施工企业本年度企业资质条件资料,经检查按资质标准的实际达到的能力,由市城市建设局向省建设厅申报定级。

对进市外来施工企业的年检,经市城市建设局评定意见,建立档案,报海南省建设厅考评。逾期未经海南省建设厅年审盖章,及未在我市办理验证登记有关手续的证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实行总分包,应按国家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分别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各类企业的年施工任务限量按企业职工人数核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进行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最高标准:

(一)土建施工企业,按人均面积计算为七十平方米;

(二)设备安装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四万元;

(三)市政施工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二万元。

第二十六条 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超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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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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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利用职权受贿、索贿和利用发包及其他各种形式收受“回扣”,或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予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予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照或越级承包的;

(二)出卖、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三)无证照或越级承包建设监理的;

(四)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以介绍工程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施工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补办报建手续后,可准予继续施工。

对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而擅自开工的,除追缴应上缴的管理费外,处以应缴管理费二倍以上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参加承包工程资格半年以上,直至吊销其施工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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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

(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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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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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章 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

第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五条 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六条 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政府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

第七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的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第十一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不得任意突破总概算(修改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书应委托或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审编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单位(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审定或标底审查。

建设项目的结算,按国家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对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增加内容和提高设计标准,提高造价。

第十三条 工程发包必须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招标。群体工程提倡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单项工程除比较复杂的基础工程可单独发包外,其余工程均不得解体分项发包。

单独发包的基础打桩工程竣工后,应经设计单位对桩基进行验评,并送交质量监督站核验,办理基础施工的隐蔽验收签证,未经质量监督站签证不得办理上部主体工程发包施工。

第十四条 严格禁止资金不足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发包前必须按规定在建设银行存足资金,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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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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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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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txt 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 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 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 剧。海府〔 2006〕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已经 2006 年 6月 16日市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 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 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合理开采利用河砂资源, 保障河势、 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施工或停止施工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超过二个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任务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小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

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牌,应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文号,以备检查。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规划,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保证现场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

未经批准,不得在现场任意占用场地。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生活设施要齐全。符合卫生要求,做到通风、防暑、防潮、防风、防火。

施工现场应设有处理污水的排放设施,泥浆水要妥善处理或沉淀后再行排放,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单位、居民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低噪声、防污染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浆等在生产和运输管理,以免造成扬尘、滴漏污染。

第十三条 在市区施工打桩工程(灌注桩)和拆除建筑物等噪声大的作业,要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的排放手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上下水道、供电、通讯、煤气等管线(网)工程,除办妥申请开工手续外,要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并按时竣工,清理好场地。

第十六条 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险情,应提前进行加固和防范;设计单位应协助提出加固和防范措施(方案)。受其影响而造成损坏或移位的,除临时加固外,建设单位应按原来标准进行修缮。

第十七条 在市区内进行高空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应采取切实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参加图纸会审,对规程、规范、工艺标准、技术措施方面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逐级进行施工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施工规程、规范、工艺标准,组织好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规格,做好测试、材质证明、施工试验报告、隐检记录、暖卫检查、电气资料、施工日志、砼配合比自检预检等质量评定记录,对结构验收、质量事故、回防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交底等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凡属本市管理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监督,实行基础、主体结构、竣工核验“三部到位”。严格实施“三不”;即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施工上部结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装饰;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时,要按照有关部门专业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海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从设备造型到安装验收、调试、投产都要有专人负责。必须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检验,禁止不安全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械操作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规定。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操作班组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针对施工现场的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签注使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必须建立严格的分阶段检查验收和专人维修、养护制度。基础部分,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并应建立档案。

在旧街或居民密集区搭设的脚手架,应设置全封团围护设施,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护网。水平安全网要从二楼设置,每隔四层楼设置一道,同时要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三宝”及“四口”和坑、沟等危险处,要做好临边防护设施及显示警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要经常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按规定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佩带不同颜色的袖章,以示区别。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职责。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证的处分。

发生重大伤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施工企业三至六个月以上承领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行为,由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市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低劣,不按有关规程、规范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场容、场貌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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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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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文件来源

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1993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稠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

(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

第四条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五条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政府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

第七条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的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条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第十一条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不得任意突破总概算(修改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书应委托或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审编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单位(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审定或标底审查。

建设项目的结算,按国家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对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增加内容和提高设计标准,提高造价。

第十三条工程发包必须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招标。群体工程提倡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单项工程除比较复杂的基础工程可单独发包外,其余工程均不得解体分项发包。

单独发包的基础打桩工程竣工后,应经设计单位对桩基进行验评,并送交质量监督站核验,办理基础施工的隐蔽验收签证,未经质量监督站签证不得办理上部主体工程发包施工。

第十四条严格禁止资金不足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发包前必须按规定在建设银行存足资金,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三章 施工承包与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持有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港澳地区和国外施工企业,或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市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到海南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可进市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和省内其他县、市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须依照本规定要求及《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注册核准手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进市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申请进市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自有施工能力或有提供建筑劳务的能力。

符合上款规定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注册,并由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盖章。申请注册时应交验下列证件资料:

(一)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按规定设立的《营业管理手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市税务部门纳税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必须在海口市建行,及其资信证明;

(五)办公地点要稳定一年以上,提供自有房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

(六)按规定向进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籍或暂住户口证(验毕交还);

(七)本公司设备清单。

第十九条在本市的外来施工企业或本市市属施工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济性质、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市代表、营业范围,应在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实行施工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制度。

市属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提交施工企业本年度企业资质条件资料,经检查按资质标准的实际达到的能力,由市城市建设局向省建设厅申报定级。

对进市外来施工企业的年检,经市城市建设局评定意见,建立档案,报海南省建设厅考证。逾期未经海南省建设厅年审盖章,及未在我市办理验证登记有关手续的证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实行总分包,应按国家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分别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各类企业的年施工任务限量按企业职工人数核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进行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最高标准:

(一)土建施工企业,按人均面积计算为七十平方米;

(二)设备安装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四万元;

(三)市政施工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二万元。

第二十六条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超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利用职权受贿、索贿和利用发包及其他各种形式收受“回扣”,或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予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关处予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照或越级承包的;

(二)出卖、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三)无证照或越级承包建设监理的;

(四)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以介绍工程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对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施工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补办报建手续后,可准予继续施工。

对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而擅自开工的,除追缴应上缴的管理费外,处以应缴管理费二倍以上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参加承包工程资格半年以上,直至吊销其施工证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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