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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1998年10月25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办法》分总则、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附则4章3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 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气管、电讯导管、电讯缆线;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

第十五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

第十六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管顶复土层厚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十八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九条 现状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逐步按规划改建。

凡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要求敷设的管线或已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当敷设地下电缆。

新建的10千伏电力线路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者同期敷设10根以上的电力电缆的,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地沟。

在同一路段上同系统或者相同电压的线路,必须组合同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第二十二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不影响船舶航行、河道整治,并符合管线安全的要求,具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航道管理部门商定。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必须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道位置不得设置管线检查井。

第三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1份,设计图纸内容必须符合专业设计有关规定、规范,达到相应深度要求。管线平面设计图必须在现状管线平面图上绘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在敷设完、掩埋前必须请规划部门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应在基础完成后验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1份竣工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片开发的地区和旧城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在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规划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下列市政建设可以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成片开发地区修建的车道宽度在5米以下的道路,或者非规划路上的新建、改建长度100米以内的各种管线;

(二)在施工现场内不影响其他工程建设的临时管线。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附表一各市政工程管线平面净距表(略)

2.各市政工程管线垂直净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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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二、《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 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12 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增加一款列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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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条文内容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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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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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文献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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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宁 市 私 有 房 屋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办 法 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 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 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 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 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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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9日1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 (包括地上、 地下、 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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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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