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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取得资格预审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按照工程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授意招标有关内容;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条 凡工程施工未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而未进入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利用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实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标底,是指招标人不设标底,但根据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设定投标控制价,或按几个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或经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最低报价中标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以下制度:
(一)招投标信息全过程公开制度。所有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信息全过程集中公开,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监督执法等全过程信息。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完成评标后,中标候选人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三)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其举报投诉案件,由市建设、监察等部门及有关机关联合调查处理。
(四)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监察制度。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已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利用地方财力的建设项目,凡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 1000平方米 )以上或投资额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设备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年平均营业额或合同额、财务投标能力、流动资金、信贷能力、流动资产与负债比值等;
(五)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六)没有挂靠其它施工单位,或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它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八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组织开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审查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园区内的不属于市政工程,属于小区土建配套工程,只有园区外或楼外接头属于市政管辖的公共部分才属于市政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何时废止的?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前还有效,没有废止。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一)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当众唱标;
(二)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的内容要与投标书的内容相符,不得改变和发挥。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投标书正本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投标书正本内容为准;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该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报价依据,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比较后认定。其具体的评标办法由建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 (由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为其提供履约担保)。采用担保书或同业担保方式的,按合同价的20%提交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的,按合同价10%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现阶段可实行分段(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书分别按合同价的10%和20%提供担保)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违反的中标人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 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3-07-03 15:36 来源:未知 阅读: 3681 次 【字体: 大 中 小】【颜色: 红 绿 蓝 黑】【打印】【关闭】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 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 管系统,并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梧州市建设局委托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站(以下简称市招标站)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站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工作小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着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及工程管理的联系我们。 具体条件是: (一) 土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2人或2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二) 土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3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1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 土建投资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4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2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 土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配备有5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3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和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向市招标站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五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梧州市建设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者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手册(1CD、含配套手册共3卷)内容简介
本书为配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编写。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详细阐述。全书共分为七大部分, 分别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概论、评标及其实例、招标投标策略探讨、造价审计、定额原理、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定额及招标投标估算。本书编写时,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并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法规。
本书读者对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公司,装饰装修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手册(1CD、含配套手册共3卷)本书目录
第一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概论
第一章 学习领会工程施工招标投的文件精神
第二章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基本知识
第三章 工程招标投标基本知识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第五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
第六章 技术经济参考资料
第七章 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估价
第八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及其等级标准
第二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其实例
第一章 工程施工招标
第二章 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章 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编写范本
第四章 工程施工评标与招投标实例
第三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策略探讨
第一章 弄懂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章 学会工程量计算与估价方法
第三章 投标项目选择的定量分析与投标的定性策略
第四章 工程风险防范管理与工程保险利用设计
第五章 把握好投标背景的策略
第六章 投标案例分析
第四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造价审计
第一章 工程造价审计基础
第二章 施工工期计算与审计
第三章 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编制与审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五章 概算工程量计算与审计
第六章 工程审计实例
第五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原理
第一章 定额概述
第二章 工程作业探讨
第三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定额
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定额
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
第六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管理
第六篇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应用与招标投标估算
第一章 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章 建筑装饰工程预算编制
第三章 建筑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基本知识
第四章 建筑装饰工程投标报价
第五章 现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七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定额应用与招标投标估算
第一章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
第二章 市政通用项目
第三章 道路工程
第四章 桥涵工程
第五章 隧道工程
第六章 给水工程
第七章 排气工程
第八章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九章 路灯工程
第八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概论
第一章 学习领会工程施工招标投的文件精神
第二章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基本知识
第三章 工程招标投标基本知识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第五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
第六章 技术经济参考资料
第七章 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估价
第八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及其等级标准
第二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其实例
第一章 工程施工招标
第二章 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章 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编写范本
第四章 工程施工评标与招投标实例
第三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策略探讨
第一章 弄懂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章 学会工程量计算与估价方法
第三章 投标项目选择的定量分析与投标的定性策略
第四章 工程风险防范管理与工程保险利用设计
第五章 把握好投标背景的策略
第六章 投标案例分析
第四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造价审计
第一章 工程造价审计基础
第二章 施工工期计算与审计
第三章 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编制与审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五章 概算工程量计算与审计
第六章 工程审计实例
第五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原理
第一章 定额概述
第二章 工程作业探讨
第三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定额
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定额
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
第六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管理
第六篇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应用与招标投标估算
第一章 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章 建筑装饰工程预算编制
第三章 建筑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基本知识
第四章 建筑装饰工程投标报价
第五章 现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七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定额应用与招标投标估算
第一章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
第二章 市政通用项目
第三章 道路工程
第四章 桥涵工程
第五章 隧道工程
第六章 给水工程
第七章 排气工程
第八章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九章 路灯工程
第八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100433B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以及《关于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06]52号)、《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办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