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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简介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规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占地广告、建筑外装修、城市雕塑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第六条 小区内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七条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乡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示范文本及具体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职责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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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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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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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简介文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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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22KB

页数: 16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报 告 书 项目名称: 共青城市 翰林世家小区 施测单位: 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测绘 分院 完成时间: 二 0 一四一月八日 0 共青城市翰林世家小区 竣工测量 报告 单位编制(盖章 ) : 编写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1 目 一、 任务情况 1、 任务来源 2、 测区范围 3、 测量内容 二、 技术 设计执行情况 1、 政策依据 2、 技术依据 3、 坐标系统 三、 项目 参加人员及设备情况 四、竣工地形图测绘方法 五、质量检查 六、技 术结论 七、 成果表及附图 八、其它附件 录 2 共青城翰林世家竣工测量报告 一、 任务情况 1、任务来源 受江西省共青忠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 我院承担本工程的竣工测 量任务。根据工期要求,我院派遣专业测绘 技术人员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进住测区工作, 2014 年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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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二、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项目 三、办理内容 建设工程 6项规划指标测量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厦门市规划条例》(全文附后) 五、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六、受理条件 现场具备竣工验收测量条件,如外脚手架已全部落架,室内地坪已找平。 七、申请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文及红线图(复印件); (二)建筑设计总平面图 (加盖厦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专用章或图纸审核章, 含 建筑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三)建筑分层图及更改图件 (加盖厦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专用章或图纸审核章) (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红线放样示意图(复印件); (七)竣工现场具备测量必要条件确认意见单(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基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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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1.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2.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3.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

4.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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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和已审批图件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可。

第三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和已审批的规划图件及批文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者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复印件;

(五)规划技术指标核对报告书;

(六)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和正负零验收合格单复印件;

(七)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竣工图复印件,属于住房建设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房屋测量报告。

第五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审核, 对内容填写齐全且符合本办法第6条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于20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内容填写不齐或者所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

(二)已审批规划图件中的内容及要求;

(三)住宅区、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基本验收内容:

1.建筑功能、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消防通道、停车泊位等要求。

2.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让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退用地边界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要求。

3.建筑形式、立面色彩、小品、雕塑、水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4.道路平面位置、形式、宽度、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停车场、基地高程、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验收内容以外,不得增加其他验收内容。

第七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组织施行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实施。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已审批规划图件的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按经批准的分期范围和内容分期组织验收。分期验收时,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不得少于应配套设施投资总额的70%,且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一次性到位;后期30%以下投资额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后5日内办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并出据《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核发《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备案证》。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已审批规划图件内容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后,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就予以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有关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的规定,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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