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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 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的房 屋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 将其房屋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为。 房屋租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 (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 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或 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 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 房屋所有权未 发生变更的,按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房屋所有
葫芦岛市南票区节水滴灌工程项目研究与分析
陆地上较易开发和利用的淡水资源,都可以作为农业用的水资源。可是,并不是陆地上所有淡水资源都可以为农业所利用。目前,随着人口快速的增长,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近现代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人类对于水资源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南票区要实现节水型农业生产,其关键因素就是农田节水灌概技术的普遍应用。农田节水灌溉工程实施之后,不但可以提高南票区农田灌概水的利用幅度和水资源的利用率,预防土地次生盐渍化,还可以减少因为缺水所导致的土地风蚀面积扩大化,改善南票区的生态环境。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在葫芦岛市施行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纠正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人事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为行政执法错案: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经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
(四)当事人举报、申诉、控告,经有关机关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确有错误,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
发生上述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为被追究责任机关,其责任人员为被追究责任人员。
第六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超越行政执法区域执法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九)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十)违法使用收费、罚没票据的;
(十一)其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上述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为被追究责任机关,其责任人员为被追究责任人员。
第七条 下列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
(一)县(市)区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定依据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内容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的追究,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分别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由设立该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五)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追究;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决定,井在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办案人员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的案情失实,审核人、批准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指使或授意办案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该机关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起草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下达并监督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五)被追究责任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六)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机关对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在30日内作出追究决定。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机关按照职权对被追究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并给予追究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给予被追究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沛政府法制办公室可对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证件期间,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给予被追究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市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由干读职等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对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责令其退还当事人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决定;对拒不执行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机关或责任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责任追究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诉。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把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纳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终政府法制工作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2017年,葫芦岛市辖连山、龙港、南票3个区,绥中、建昌2个县,兴城市(县级)。全市划分42个街道,37个镇,55个乡(含19个民族乡)。
地名 |
面积(平方千米) |
人口(万) |
邮政编码 |
政府驻地 |
龙港区 |
172 |
22 |
125003 |
锦葫路中段 |
连山区 |
1182 |
47 |
125001 |
东城大街 |
南票区 |
1002 |
29 |
125027 |
九龙街道 |
兴城市 |
2103 |
55 |
125100 |
兴海路三段11号 |
绥中县 |
2780 |
64 |
125200 |
绥中镇中央路一段14号 |
建昌县 |
3195 |
63 |
125300 |
建昌镇人民路 |
县(市)区 |
面积(平方公里) |
镇 |
乡 |
民族乡 |
村民委员会 |
街道办事处 |
社区居民委员会 |
连山区 |
1173.15 |
3 |
6 |
118 |
9 |
99 |
|
龙港区 |
182.46 |
1 |
18 |
10 |
63 |
||
南票区 |
992.97 |
6 |
4 |
135 |
12 |
25 |
|
兴城市 |
2102.03 |
7 |
12 |
237 |
9 |
31 |
|
绥中县 |
2780.64 |
14 |
5 |
6 |
282 |
22 |
|
建昌县 |
3184.60 |
7 |
20 |
1 |
276 |
17 |
|
合计 |
10415.85 |
37 |
36 |
19 |
1066 |
40 |
257 |
县(市)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
连山区 |
塔山、杨郊、山神庙、白马石、沙河营、孤竹营子 |
钢屯、寺儿堡、新台门 |
|
龙港区 |
双树 |
||
南票区 |
沙锅屯、黄土坎、大兴、张相公 |
高桥、暖池塘、缸窑岭、虹螺岘、台集屯、金星 |
|
兴城市 |
大寨、刘台子、望海、南大山、羊安、元台子、白塔、围屏、旧门、碱厂、药王、三道沟(均为满族) |
红崖子、郭家、东辛庄、沙后所、曹庄、徐大堡、高家岭 |
|
绥中县 |
加碑岩、永安堡、李家堡、城郊、秋子沟 |
西平坡、葛家、高甸子、范家、网户、明水(均为满族) |
绥中、前卫、万家、前所、高岭、塔山屯、西甸子、王宝、荒地、宽邦、大王庙、高台、沙河、小庄子 |
建昌县 |
忙牛营子、要路沟、石佛、素珠营子、西碱厂、王宝营子、魏家岭、老大杖子、头道营子、新开岭、贺杖子、养马甸子、和尚房子、杨树湾子、黑山科、雷家甸、巴什罕、小德营子、娘娘庙、谷杖子 |
二道湾子(蒙族) |
建昌、八家子、喇嘛洞、药王庙、汤神庙、玲珑塔、大屯 |
葫芦岛市政府办
葫芦岛市发改委
葫芦岛市教育局
葫芦岛市科技局
葫芦岛市工信局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市民政局
葫芦岛市司法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人社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葫芦岛市住建局
葫芦岛市交通局
葫芦岛市水利局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葫芦岛市商务局
葫芦岛市文旅广电局
葫芦岛市卫健委
葫芦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葫芦岛市应急局
葫芦岛市审计局
葫芦岛市国资委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局
葫芦岛市统计局
葫芦岛市金融局
葫芦岛市营商局
葫芦岛市医保局
葫芦岛市扶贫办
葫芦岛政务服务中心
葫芦岛行政执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