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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并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无产籍房屋权属的确认适用本规定。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
(二)权属来源清楚、无纠纷;
(三)房屋正规、结构合理;
(四)被确认房屋属房屋所有人居住生活的唯一住所;
(五)被确认房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建造。
第四条 被确认房屋结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檐高应达2.2m以上(含2.2m);
(二)屋顶有保温层,主体墙厚度应达0.24m以上(含0.24m);
(三)房屋建筑面积应达15m2以上(含15m2)。
第五条 被确认房屋所有人应提供下列证实材料:
(一)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
(二)街道、社区、邻里他人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房屋所有人拥有唯一住房的证明;
(三)能够证明房屋建筑时间的,如各项税收完税证、房产登记收据、土地使用税费收据、施工许可证、加盖房产登记机关印章的白契、国有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当年建房原始批件等。
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明的,房屋所有人也可出具街道、社区或国有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
第六条 被确认房屋的使用状况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建房屋,其所有人从房屋建成起一直居住;
(二)买受房屋,房屋所有人自契约签订之日起一直居住,契约签订时间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封户通知之前。
第七条 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的确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有关内容应在《葫芦岛日报》和《葫芦岛晚报》上同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符合第四、五、六条规定条件,且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确认相关手续。
不符合上款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后建筑的没有产籍的房屋,不予办理。
第九条 棚户区无产籍房屋权属的确认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80元/户;
(二)房屋交易应补交的相关税费。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如实申报房屋状况,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不得伪造、涂改有关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
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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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发展民营水利的实践与思考
实现水利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革水利建设投资机制,积极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制定和完善发展民营水利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营水利,走民建、民有、民营发展之路。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 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的房 屋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 将其房屋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为。 房屋租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 (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 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或 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 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 房屋所有权未 发生变更的,按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房屋所有
确权项目 确权说明
房产证号 查询房产证号与房屋管理机构登记是否一致
房屋所有权人 查询房屋所有权人与房产证显示是否一致
共有情况 查询该房产有无其他共有人
房屋座落 查询房产登记地址与房产实际地址是否一致
登记时间 查询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便于确定税费
房屋性质 查询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成本价或其他
是否央产 查询央产房是否具备上市条件(央产办查询)
规划用途 查询该房产规划用途是住宅、商用或其他
房屋状况 查询该房产层数、面积等基本情况
土地状况 查询该房产土地取得方式及土地使用年限
附记情况 查询该房产有无抵押、查封等其他状况
土地权属确认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或认可,是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土地权属确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依法对一定地区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对,认为无误,予以确认,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二是应当事人申请,对其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裁决,确定归属。土地权属确认是搞好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措施。2100433B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管理是对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房屋产籍和房屋测绘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房屋测绘应遵循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绘制符合规范的图纸,以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下列资料构成:
(一)确认权属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的测绘图纸;
(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四)其他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各类产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实统计并根据房屋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产籍档案,保证产籍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房屋产权籍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永久保存;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销毁房屋产籍档案。
第三十条 房屋产籍档案因故灭失或损毁,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资料补制,有关房屋权利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统计资料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分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在规定范围内查阅、抄录和复印,并按规定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