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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是黑龙江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和有关专业人士身份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基本信息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黑龙江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LJCIA。

第二条 本会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同仁、沟通协调、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双向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民主办会、自律服务及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统筹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黑龙江省,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立法调研,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各项建

设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

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举办建筑行业的各类技能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职工素质。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科技“四新”、建筑节能成果,组织多方面、多方向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八)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

(九)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和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资格及科技进步等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十)参与制定、修订建筑行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和实施;

(十一)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四)承办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业协会指派和交办的其它各项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在黑龙江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优秀个人都可以以单位会员和有关专业人士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

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会员:8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所在的单位会员:5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其中:特级企业5000元/年,

一级企业3000元/年,二级企业2000元/年,三级企业1000元/年;专业承包企业按资质等级本项的50%缴费)。

(五)团体会员5000元/年。

(六)个人会员1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

(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任期述职报告,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章程的决议须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它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除换届外,按规定程序可采取集中、书面、网上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新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人选;

(五)拟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拟订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十)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全体理事(副会长)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副会长)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八、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

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需延长任期须履行组织程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任期三

年。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任期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会长提名副会长级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推荐新一届理事、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施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出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及精神;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请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会业

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

程,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黑龙江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兼职、专家等)薪金和补贴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建和群团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群团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五月五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章程同时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会理事会按照本章程制定相关制度、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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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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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1KB

页数: 1页

<正>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黑龙江省建筑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黑龙江省建筑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黑龙江省建筑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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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本文以我省建筑业发展的影响因素为切入点,全面分析了全省建筑业现状,运用丁伯根生产函数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分别对影响本省建筑业发展的内外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以供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深圳建筑业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英文译名是“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缩写“ SCIA ”。

第二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是由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建筑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建筑业协会经深圳市建设局审批成立,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深圳建筑业协会应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促进深圳市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 7024 号鲁班大厦,邮政编码: 518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

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

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

(六)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宣贯 ISO 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

(八)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九)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对沙河和南山两个外驻施工企业

生产、生活基地实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四)对深圳地区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本协会的理事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再由理事会提名 70 名有代表性的非理事会员为代表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或对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六)会员的除名;

(七)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六)、(七)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章程非重要内容的修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 68 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设副会长 4 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为 2 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授权副会长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本协会工作人员也可向会员单位借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各单位会员应按其资质等级缴纳会费。

借聘人员单位免交借聘期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深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7 月 8 日 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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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业协会简介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评比表彰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

违规收费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2018年4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认真进行核查,作出了严肃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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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简介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2002年7月18日,换届改组之际,在第五次会员大会上,原天津市城建质协、天津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天津市混凝土协会并入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实现了“四会合一”。本会是天津市规划建设系统(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等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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