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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简介

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简介

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语种为汉语。

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

文献类型:专著

责任者: 中共湖南省委水利规划会议编

出版、发行者: 水利电力出版社

出版发行时间:1958

来源数据库:馆藏中文资源

所有责任者: 中共湖南省委水利规划会议编

标识号: CN:15143.1020

出版、发行地: 北京

关键词: 水土流失---防治---湖南

语种: Chinese 汉语

分类: 中图分类:S157.1

丛编题名: 水土保持丛书

载体形态: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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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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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声措施

  • 包括伸缩器、隔振原件及隔振器、吸声材料、管道支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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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长沙县大众苗木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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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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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

  • C60砼20石 现场搅拌机
  • 佛山市顺德区2009年4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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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震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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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幢别墅白蚁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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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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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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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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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简介文献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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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1KB

页数: 5页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林 文 莲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350003)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水土流失日益严重。 本文在分析城市水土流失 原因、特点的基础上 , 从提高思想认识、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强化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理方面 , 提出了城市水土流失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  城市化 ; 水土流失 ;防治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S157. 1 [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 1002- 2651( 2001) 03- 0019—05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化进程显著加快。 到 1998 年底我国城市总数达 668 座,城市人口 约占全国人口的 30% ,城市化水平达到 27% 〔1〕。国内有专家预测 ,中国在 30年后 ,城市人口将 超过 10亿 ,城市化率接近 70% 〔2〕 。但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 在城市化进程中进行大规模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

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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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要求,加大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激励对象是根据《通知》第二十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项“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由我厅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并上报省政府的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激励对象按《通知》明确的两项分别考评。其中,第二十项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两个版块考评计分;第二十一项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三个版块考评计分。

各版块考评内容分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两个部分,满分100分,其中专业评价70分、综合评价30分。

第四条考评工作采取省厅评选市州和市州推荐县市区、省厅复审确定的方式,按照整体考评与各版块工作表现突出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五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占60%)。按城市供水提质、城乡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燃气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计算得分。

(二)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占40%)。按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两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和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两个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占20%,该项工作只评选市州)。按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三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以及第一、第二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相应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第七条同一市州或县市区多个版块(多项)工作进入激励推荐名单,不重复激励,取该市州或县市区排名第一或得分最高的版块为激励事项。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市州推荐。2022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住建局(会同城管执法局或人居环境局)按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推荐名单(所辖县市区7个以上的市州,每项各推荐2个县市区;所辖县市区7个以下的市州,每项各推荐1个县市区)。所有县市区考评得分、考评佐证材料和推荐县市区名单及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厅。

县市区对市州推荐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市州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一并报送省厅。

(二)省厅评审。2022年12月30日前,厅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相关处室对市州进行考评,并对市州推荐县市区进行复审,按1:1.5比例提出拟初选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激励名单(8个市州、20个县市区)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激励对象推荐名单: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相关工作提出批评的;

(二)被党中央、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的;

(三)市州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含两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住建领域防控不力造成新冠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四)在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在督查激励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省厅加强对激励事项相关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结合业务性督查检查考核、“四不两直”检查等工作,收集计分数据并及时汇总;市州要参照省厅做法,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激励对象,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

(三)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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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

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对餐饮企业实行限定利润率;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其中对城镇低保户供应部分规定限价。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牛奶、奶粉;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面条、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四)牛奶、奶粉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具体申报名单由省物价局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省物价局或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三)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除向省物价局直接备案的企业外,需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名单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或当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餐饮企业、盒饭的利润率限定幅度为:毛利率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和对城市低保户规定限价,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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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引言

通知全文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颁布。《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影响企业自主定价,更不是冻结物价。《办法》重点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二、尽快确定本地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和经营者名单。《办法》规定了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的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实行备案的企业数量不宜太多。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相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地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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