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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下同)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发〔2018〕3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牵头具体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委托市州组织,省安委办负责抽查复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管理,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提升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要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度考核时段内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度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办认定,报省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一)市州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排前4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不能评为优秀:
1. 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 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 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县市区优秀名额按市州分配,所辖县市区数达到或超过10个的市州,可推荐优秀3个、备选1个;不足10个的,可推荐优秀2个、备选1个。市州推荐的优秀县市区因省级审核未通过或在考核期出现不能评为优秀情形而导致落选的,由备选县市区替补;市州评为优秀的,其推荐的备选县市区满足评优条件可直接评优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
1.综合得分90分以下的;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省安委会(办)或市州党委、市州政府通报批评的;
若按照上述规定出现空缺的,取消相应市州的优秀县市区名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归为良好类单位:
1. 综合得分90分以上,具备评优条件,但超优秀县市区规定名额的;
2. 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无本办法第十条(四)中“为合格单位”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为合格类单位:
1.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辖区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以下简称较大亡人森林火灾);
3.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五)县市区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分管行业领域较大事故起数比前三年平均数上升的,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被 “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1.市州发生4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包括辖区内发生的市县无监管职责的事故,下同),或者发生4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或者发生1起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的;
2.县市区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的;
3.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4.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年内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千分之0.9的;
2.市州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起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发生5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5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或者发生2起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的;
3.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起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3起及以上较大亡人森林火灾,或者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4.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省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省纪检监察委和省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省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安委会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由省安委办另行制定,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所属车或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市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将被“黄牌警告”,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特别重大消防火灾(含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将被“一票否决”。
根据《办法》,年度内市州累计发生4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省管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将给予“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
对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特别重大消防火灾(含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州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县市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或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所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生2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省管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或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瞒报、谎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以上消防火灾等情形将给予“一票否决”。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与安全生产和消防相关的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直接分管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其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进一步使用。责任单位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规定对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予以降级 。2100433B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考核是政府部门(准确地说就是安监局)对矿山建设验收的一种考核,它的准确含义就是:矿山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其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不知道...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考核是政府部门(准确地说就是安监局)对矿山建设验收的一种考核,它的准确含义就是:矿山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其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以前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当前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工作的方针一直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021年3月19日上午,湖南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考核办法,研究安全工作 。
新考核办法自2021年3月2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徐守盛专门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重要批示:“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抓安全就是抓发展、重安全就是重民生。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切实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抓安全生产,认真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把宣传贯彻条例和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人民生命安全重于泰山,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防范安全事故毫不松懈,严格责任落实毫不松懈,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当前,国庆长假即将来到,要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让人民群众过上快乐、祥和的节日。”
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刘尧臣介绍,新条例共61条,比原条例增加了26条。新条例在保留原条例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相关规定的同时,着重补充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与风险防范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原条例将监管机制向乡镇延伸,明确规定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此基础上,新条例特别赋予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报告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并特别强化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原则和县乡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新条例还规定省安监部门可以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州和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实施。县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置。
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严格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新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特别规定高危行业企业要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率配备专职人员,井工矿山不得少于5人;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新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必须的资金,并就如何使用进行了规范。这一规定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落实到位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湖南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较为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新条例以较大的篇幅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安全机构与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就尾矿库、采空区等一些监管工作中的难点进行了规范,要求有关责任主体定期组织尾矿库、采空区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评价,落实监控与治理责任,为湖南省科学治理尾矿库、
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与职业健康监管的执法主体问题。
进一步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范机制
新条例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落实国家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过程中存在的占压资金总量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与收缴难度大的问题。不仅保障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引入了第三方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科学规范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关系到死亡者家属能否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基本吻合。这既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机制
新条例分别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整合当地资源,建立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以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同时,新条例就事故报告、现场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信息统计与发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
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是新条例的又一亮点。
新条例总体上特别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凡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经营导致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同时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个方面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也必须给予行政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全市目标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市委目督办和市政府目督办纳入各责任单位总成绩。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落实消防管理措施情况、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情况、消防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二)对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有: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情况占20分,季度检查督查结果占20分,年度考评结果占6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日常工作情况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掌握;季度检查督查结果依据每季度消防安全督查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评采取自查考评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及自查考评情况;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12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考核评分表及自查考评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及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内容研究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1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以上”含本数);
(二)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评先授奖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的,交有权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