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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重点工程设施、名胜古迹的所在地和主要河道、交通干线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威胁、谁参与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责任,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毁用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方法。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较多的地、州、市、县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经同级计划部门核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计划部门在批准可行性报告时,必须听取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动态监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因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等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三条 凡承担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治理单位应当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治理设计。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等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擅自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最大限度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 115 号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7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 84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 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 面沉降等灾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 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 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03—2015年﹚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十二月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03—2015年﹚》 编制单位与人员名单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 湖 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规划编制承担单位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 规划编制组人员: 组 长 田大佑 副 组 长 陈国金 施伟忠 成 员 杨世松 曹 微 宁国民 汤立煌 曹运清 曹 劲 执 笔 宁国民 施伟忠 杨世松 资 料 统 计 曹运清 编 图 宁国民 数 字 成 图 汤立煌 曹 劲 统 编 田大佑 陈国金 施伟忠 宁国民 审 稿 曹安俊 胡立山 提交时间: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 1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创建学术研究和资源共享平台,动员和团结全省广大地质灾害防治力量,积极开展以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咨询、行业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搭建好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服务于地质环境管理,服务于会员,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提高地灾防治服务质量,推动地灾防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业务范围是:
1.开展学术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社会团体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学科发展,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水平;
2.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承担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3.负责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诚信考评等工作;
4.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和技术成果的评审、鉴定以及科技文献编审;
5.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
6.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和编撰行业发展年鉴,收集、发布相关信息,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培训,培养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地质灾害防治科研人才;
8.开展科普与宣传活动,编辑出版本会主办的期刊,向社会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群测群防能力。
9.开展会员服务,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与诉求,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活动;
10.承担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2100433B
第4号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