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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成立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协调、任务落实、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调度通报等项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据介绍,1-2月份及春节期间攻坚重点工作已经安排。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面,要求县城以上建成区全面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严格施工扬尘管控,落实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的要求;持续散煤管控;抓好错峰生产,加强抽查暗查,落实专人驻厂;严格落实污染管控,适当提前启动重污染预警响应,大幅降低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防治攻坚方面,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水环境安全,高度重视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全面启动65个重点攻坚河段的水质改善,细化水质改善路线图、施工图、时间表和责任清单,抓紧237个治污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建立治理台账和时间计划。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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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源 控制污染源是去除室内污染的最根本的途径。不同类型的燃料,产生单位能量所生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燃煤 > 煤气 &nb...
扶贫开发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最突出、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新时期扶贫攻坚的主战场。要致富,先修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头部队,交通运输部门在打好新一轮扶...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1999-11-11 实施日期: 1999-11-11 发文机关: 81602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现发布《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 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保障其正常、 有效运行,促 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以下简称防治设施) ,是指为防治环 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 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
环境污染防治应急救援预案
贵州龟龄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 企业基本情况 贵州龟龄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于 2013 年创立的新兴企 业,全国独家生产国药准字号酒剂品种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酒 剂生产(凭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 。总投资 10000 万元,占地五 万多平米,绿花面积 1.2 万多平米,有符合国家标准的 GMP生产基地, 员工 50 余人(其中:执业药师 2 人) ,中高级管理人才 5 人)。 二、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1.1.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1.1.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安排施工计划时, 应尽可能避免大量 的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 避开周围环境对噪声的敏感时间, 避免夜间 施工量。尽量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整个工期。 1.1.2. 降低设备声级。尽量选用了低噪声施工机械; 施工过程中 有专门的设备维护人员,运输车辆采取控速进场措施。 1.1.3. 厂房修建时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件予以废止,24件予以修订。驻马店室内空气污染检测服务中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
十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单位所产生污染物的处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连续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1999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促使污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二)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三)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
(四)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制度等;
(五)防治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污染物在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而又未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环境;
(三)将部分防治设施停止运行;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五)违反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防治设施停止运行(使用)期间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现招商引资时效性就是实现招商领导小组的有为性
企业商人在我们本地投资建厂,本身就是对我们地方的最大支持,所以服务到位。这里面就是合规问题。拿实体起来讲,办厂施工这个就是一个商人的创业期。就如同我党开创伟大基业的红军长征期。自身还在由小到大、由柔到强,不断的淘汰同时有不断的前进。
所以合规性是卡在企业前期的最大问题。立项、审批、建设、土地、人防等等手续的合规就必然需要接触和跑办。那么这些事情就涉及到各个职能部门。
合规涉及的部门太多,企业跑办的手续也非常多。若要加强时效性,那么就必须将职能部门绑在一起办公。那么招商领导小组就是把这些职能部门绑在一起非常好的方式。所以招商领导小组就必须有各个职能部门的加入。
招商领导小组的有为性就在于有一个能灵活调动各职能部门的领导来牵头。对于各级政府来讲,最低也要配备一个常委来担当小组长。有的地方是由政府一把手县长来担当的(见府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可见当地对招商引资的重视。
副组长必须由非常了解招商引资的的人员担任。其中包括各级招商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常设服务机构为招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几个或者更多分组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进行牵头招商。这其中的问题就来了,就是本职工作怎么办,所以这个职能部门一把手不能参加,而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相关领导抽调参加。
各小组里面配备招商引资人员,可由招商局人员负责。
成立招商领导小组的目的就是要让招商引资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马上再组织内部消化,以实现时效性。
项目会议、周常务调度会、月常务调度会、小组分会,月小组总结会。
会议用来集中提出问题和集中解决的,所以会议的必要设立也是实现招商领导小组时效性的一个必要措施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