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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

(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及大修理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1年以上的运转记录资料;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使用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必须向使用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二份;

(二)《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的须提供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办理备案手续和使用登记时,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对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备案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资料存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部件损坏,锈蚀严重,修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测不合格的。

第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加强日常安全使用检查,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产权变更时应将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新的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出租、使用的,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注销后又重新使用的,需凭注销表和备案证到工程所在地使用登记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表格和证书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月结束后5日内,对本行政区域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信息上报表》(见附件七)和《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信息上报表》(见附件八),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理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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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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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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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介文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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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KB

页数: 5页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 [2008]65 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和《关于印发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的 通知》(建质 [2008]7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和《关 于印发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的通知》(建质 [2008]76 号)要求,制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4页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http://www.hbza.gov.cn 2009-2-26 0:00:00 建质 [2008]7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安装(拆卸)告知 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质〔2017〕1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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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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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5〕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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