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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管理局联合出台《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本次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范围为儋州市、文昌市辖区,其他市县选取2个乡镇。《方案》旨在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海南省将建设集服务、审批、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全省农房报建“零跑动”服务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一个数据库,梳理整合农村户籍信息、农民建房需求、国土“三调”、不动产登记、“一张蓝图”等数据成果形成农村房地信息数据库,为农房报建智慧化管控奠定基础;
二是提供一批通用图集,结合海南各地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特色,设计并免费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为农房报建提供参考;
三是简化一套审批流程,按照“一次申请、村镇代办、后台办结、自动生成”的原则,简化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流程,为试点区域提供一套农房报建审批简化实施方案;
四是建设一个信息化操作平台,依托“海政通”“海政易”整合接入“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连通椰城市民云等平台,集成规划查询、选址审查、农房审批、过程监管、数据分析等功能,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同时将农房报建审批和用地信息回流至“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强化实时管控;
五是建设一支队伍,在各村镇组织培训并建立村镇代办服务队(网格员),对口所有行政村,依托平台建立免费代办等“一条龙”线上便民服务。农房报建过程中涉及测量服务等费用由各市县政府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2100433B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及手续,(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
1.村委会没有权收钱(只能收取青苗补助费)。 2、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取土地使用税(现在新标准每平21.5元,以前很少)。 3、城建局有权收取建设规划配套费和验线费(每平35元)。 以上三项有法律依据 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
琼自然资函〔2021〕1664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办法全文
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手续等。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建新房的,必须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的原则并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要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二监督”的原则,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应分别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公开建房审批结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派人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和申请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二)需要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范围界线、建筑面积、建设性质内容,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建房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庄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建房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建房意见,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绘制用地平面图,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3.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拟安排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5.原有住房拆除,退还原旧宅基地期限。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按批次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房户应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乡镇规划管理所办理建设报批手续。
第九条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农村居民确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申请用地面积,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庄闲置地或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安排,依法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由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按规定办理房屋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可选用省、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工建设前应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后按批次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建房户,开工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建房户应书面告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一)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由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二)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三)建房户应持建房的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房产证,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按批次报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第十六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退还的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用途。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依法使用宅基地应遵守以下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邻权;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村庄的农村居民建房,鼓励通过整合宅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条 发现违规违法用地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农村居民选址建房应按村庄规划中制定的防灾抗震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建新房,无法避免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有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的,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林)场职工使用除场部规划区外的本单位国有土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土地试点必须把如何维护农民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确保方案的制定、制度的设计、利益的分配等,都能以不损害农民利益为前提,维护农民利益为最高标准。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据悉,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之后,农村土改也就将进入大规模推广阶段,那么,农村土地也就真正步入市场化轨道,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之一,而不是目前的半市场化元素。
而按照意见提出的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要求,土改试点工作能否成功,关键还是要看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如果此项工作做不好,试点就很难取得成功。即便强行推广,其阻力也会很大。保护好农民利益,才能避免矛盾激化和不稳定的局面产生。
事实也是如此,近年来,围绕农村土地征用,出现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尊重农民的利益,不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不尊重农民的主人地位。要知道,按照国家政策,农民手中掌握的土地,在国家需要的时候,应当作出让渡。前提是,农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保护,而不是凭借着所有权去剥夺农民的经营权。如果这样,就是规则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地位不平等的表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如何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其中,当然也包括如何尊重农民权利、维护农民利益方面的要求。依法治国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企业和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彼此的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都应当得到保护,都可以在利益遭受伤害时,寻求法律的保护。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触及利益的工作。尤其在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太健全,法律层面也有待完善的情况下,需要谨慎推进,避免出现利益受到伤害的问题。尤其是坚决保护农民利益,避免被一些地方政府所利用、所伤害。这也进一步告诉我们,土地试点必须把如何维护农民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确保方案的制定、制度的设计、利益的分配等,都能以不损害农民利益为前提,维护农民利益为最高标准。毕竟,如土地的公有制地位、耕地18亿亩红线这样的底线,地方政府是不敢随意突破的,能够被突破和利用的,还是农民利益这条底线。
实际上,土改只是激活农村土地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增加农民收入来源的一种方法。更重要的问题,还是要通过土地的搞活,让农民获得更多提高收入水平、增加收入来源的通道,而不能就土改论土改,把农民手中的土地大量用于建设,而造成土地的大量浪费。这显然不是改革希望出现的结果,而恰恰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是不太讲究,也很不重视的。
土改试点,把农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并让广大农民从试点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实惠,就能够推动其他地方农民推行土改的积极性,减少改革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