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条 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的总体要求,为有利于行蓄洪,对洞庭湖区及四水尾闾的洲滩民垸和巴垸实行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对部分蓄洪垸实施移民建镇、空垸待蓄。
第二条 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服从于流域的防洪规划,有利于治理水患,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按照“移得出、稳得住”的原则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对实施平垸行洪、退人退田的堤垸内群众,要妥善安排好耕地、就业、宅基地等生产生活条件。对实施低水种养、高水行蓄洪的堤垸内群众,要抓好垸内产业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并定期进行行洪、蓄洪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四条 列入全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3至5年规划的堤垸,各市、县(市、区、场)必须规划其范围内群众的建房和企事业单位的建设,不得在垸内(含分蓄洪区)兴建新的房屋等影响今后移民搬迁的固定设施。国土和建设等部门要对这些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等方面严格把关。要切实加大对蓄洪垸适时分蓄洪和移民建镇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行拆旧房建新房时向规划的安置地迁移,并按照省下发的有关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确保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全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中长期规划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平垸行洪办等部门、单位编制,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年度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灾后重建办逐级上报,由省计委、省水利厅、省平垸行洪办汇总审核,经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 各市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年度实施方案报省计委审批,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平垸行洪办等部门。各县(市、区、场)详细规划设计、土地调整方案及规划建设的道路、桥梁等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抄报省平垸行洪办及省直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核定的户数及审定的范围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执行,其中调整幅度在10%以内,报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整幅度超过10%,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建房补助专项资金实行资金到县(市、区、场),责任到县(市、区、场)。省按照分配给各县(市、区、场)的计划搬迁户数每户1.5万元安排专项资金,县(市、区、场)按平均每户1.5万元发放到移民搬迁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国家按每户安排的0.2万元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集中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建镇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市、区、场)提出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初审并报省计委审批后,省直接下达补助资金;对分散安置的则按每户400元至600元的标准安排,用于安置地与移民建镇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分步实施方案,视资金情况首先安排好与移民直接相关的饮水、供电、简易道路等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群众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对学校、医院、邮政、电信等公益事业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安置地原有设施,对设施严重不足的地区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对口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县(市、区、场)对国家安排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要报省计委和省平垸行洪办备案。
第十六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由县级建委会同县级计委、财政局、灾后重建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程预结算由县级财政局会同灾后重建办、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的预结算审查结论要在当地受益移民中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七条 移民建镇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商同级灾后重建办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详细规划逐级上报。总体安排方案由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结合各市上报的计划商省平垸行洪办提出,报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到堤垸的投资计划由省计委按照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体方案商省平垸行洪办确定,由省计委下达。
第六条 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农户和居民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截止实施年度的前一年12月31日已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立户,且已分灶吃饭的(对该日之后分家立户的农户和居民不能认定为移民户);二是必须在堤垸最高洪水位以下有固定住房(含因灾倒房尚未建房的农户或居民),并具有房屋产权证;三是在垸内独立承担了农业税、乡村统筹上交等义务。对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情况特殊的农户或居民户(如已分灶吃饭但未能及时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立户的以及五保户等),如果同村(居委会)85%的群众认同,由当地乡镇核实经县级灾后重建办审核后,填报《特殊移民户审批表》,报市灾后重建办审批并报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平垸行洪办)备案。各市、县(市、区、场)在上报的名册中要将特殊移民户单独列出,并简要注明原由。
第七条 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计划的堤垸,必须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移民户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场)要切实做好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实际应搬迁群众的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工作。对上报的名册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核实,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逐级上报。
第九条 省平垸行洪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以市为单位对上报户数进行抽查。对虚报搬迁户的市、县(市、区、场)将收回虚报户数的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市、县(市、区、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根据最新的政府性组价政策,设备费应该计入工程费。工程费应该就是投标总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0〕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专项资金,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委《1999年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将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专项资金纳入基建资金专户管理,及时核算。各乡镇财政所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灾后重建办批准,无国有商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资金专户,专帐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基宇〔2000〕第11号)的要求进行核算;对使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省财政厅以湘财会字〔1998〕16号转发)要求,及时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进度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划内移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多头开户,不得用储蓄方式进行资金存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从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不得用专项资金建设办公楼、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移动电话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灾后重建办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建房补助专项资金由县级灾后重建办会同乡镇财政所按照建房进度分二至三次直接发放到户,不得交由村组发放。对统一安排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发放等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及发放情况必须实行张榜公布到户,至少每月公布一次。发给群众的建房补助要逐户由搬迁户主签字登记造册(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堤垸实施完成后,要将副本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平垸行洪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预结算及财务开支的跟踪审查;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跟踪审计;发现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每个堤垸移民建镇建设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对一般堤垸验收采取县(市、区、场)初验,市组织有关部门正式验收,省平垸行洪办组织有关部门抽查。对蓄洪垸和平退面积在万亩以上或移民搬迁户在1000户以上堤垸的由市组织初验,省平垸行洪办组织有关部门正式验收或报请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初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上一级验收。对重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学校、医院等)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总结。编写单个堤垸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工作报告。
(二)户数核定。堤垸户数的计划数、实际核定数以及具体名册;核定户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每户移民具体去向和安置情况。外迁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安置地乡镇的落户证明和搬迁户房屋、生产用地等基本资料。
(三)资金发放。资金发放到户的分配办法,具体到户的明细金额,资金发放办法及发放的原始依据。
(四)财务决算。明细资金帐目,做到帐证相符,帐务齐全,帐目清晰。编写财务决算报告。
(五)建房质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堤垸移民建房质量的验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移民户建房质量的评价;堤垸移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设计、规划、施工等文字及图纸资料;较大工程的地质勘测资料;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工匠资格审查记录;与各农户签订的建房质量合同书,现场质检人员记录;有关部门检查记录及整改记录;逐栋房屋的质量验收表。
(六)配套基础设施。对公路、桥梁、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等资料。
(七)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办法关于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结论。
(八)建档立卡。对各类文件的报告、批复、信函、合同、数据、报表、图片等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制作能够全面反映建设成果的图表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和省审定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堤垸,各市、县(市、区、场)要本着因地制宜,有利于群众生产和生活,有利于防洪,有利于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详细具体的安置方案、工程设计和土地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要在保持土地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迁移群众的耕地、山林地和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耕地、山林地的调整工作。各地国土部门要及时办理好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搞好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得到法律保障。要切实做好已退堤垸内原有耕地的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搞好移民村镇选址,同时充分挖掘村镇即有用地的潜力。注意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得在行蓄洪区和存在地质隐患的地域建设新的村镇。
第二十六条 搬迁户每户只能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集中安置移民建村、建镇的,应严格按《村镇规划标准》(CB-50188-93)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七条 房屋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湖区洪涝灾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为依据,本着节约土地、投资、建材,又能适应农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凡相对集中安置的村镇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有关受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坚决制止建房所需原材料乱涨价。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建房所需原材料生产,对钢材、水泥、石灰、红砖、空心板和预制构件等大宗建材,凡有条件的地方,适当组织定点专供,以降低移民建房造价。要进一步规范建材质量的管理,确保建房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建房进行统一的技术指导,为群众建房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形式多样的住宅设计图纸,并要求尽可能组织有资质的农村建筑队按图纸进行施工。同时,县级灾后重建办要会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移民建房的工匠进行培训,对其资质、施工技术和专业知识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移民建镇的建房工作。对培训人员和资质审查等要免收培训费和审查费。
第三十条 集中建镇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市、区、场)灾后重建办直接组织实施,集中建村的可由县(市、区、场)灾后重建办组织乡镇实施。公益设施建设(如桥梁、公路、学校、医院等)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实施项目法人制、报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到各施工现场,对移民建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建立相应的建筑质量档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移民建镇要实行建新拆旧,各地在移民户新房建设完工后,要组织移民户将留在原地的旧房屋拆除,以确保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必须在废除原来宅基地的土地证之后再发放新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土地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半月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群众生产、生活和安置情况,填报省平垸行洪办、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场)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省平垸行洪办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平垸行洪办会同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 维修的质量, 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善农 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 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 建筑风格应突出地 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 应当编制农村危房 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编制农村危房
垸是一种在多水地区的一种堤坝,一圈是堤坝,中间围着村庄和农田。这样一般的洪水来时可以抵御。
但是垸一般建在泄洪区,如果水势太大,为了整体考虑,有的地方就要泄洪,这时就需要把垸的堤坝扒开,让洪水进入。给整体防洪带来宝贵时间。
1998年后,洞庭湖被纳入国家治理大江大湖的计划之中,湖区开始了一项规模空前的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洞庭湖的命运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机。华容县副县长杨天毅自小生活在洞庭湖区,对这项浩大工程他用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八个字来形容。他告诉记者,华容县已有55个堤垸实行了平退,退耕还水62平方公里,按1998年最高洪水峰值计算,可调蓄洪水2.24亿立方米。
浩大的平垸行洪工程给洞庭湖区带来的悄然巨变。往日的村庄集镇变成了水面,往昔的喧闹也为水鸟的阵阵啼声所替代。原本“十年九灾”的西洞庭围堤湖垸、青山湖垸等处,退田还湖之后已被列入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如今这些往日的重灾区已变成了一片片清澈浩淼的湖面,每到汛期,这里百鸟云集,尉为壮观,吸引越为越多的游人前来观鸟旅游。洞庭湖正在恢复其浩浩荡荡、横无际涯的“本来面目”。
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给洞庭湖带来的还远不止这些,一个全新的“绿色洞庭”、“生态洞庭”的轮廓正逐渐清晰。长江水利委员会岳阳水质检测中心的专家金升高说,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更重要的是对洞庭湖区生态环境建设意义重大。通过平退,可以保持自然植被,防止湖区水土流失,减缓泥沙沉淀的速度;解决农民耕种时施加的农药、化肥等的污染问题;平退的垸子一旦转换成湿地,还可以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繁衍生物种群等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的意义怎么说都不为过。
为营造良好用水环境,保障居民用水安全,荆州水务集团对洪垸小区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截至23日,该工程已完成了小区部分主管改造,正进行户表和进户立管安装。
洪垸小区始建于1982年,有居民住宅楼55栋,常住人口5200多人,大多采用门栋总表供水,今年,洪垸小区被列为旧城区综合整治重点项目。为配合小区整合整治,改善该小区居民的用水条件,荆州水务集团对小区供水主管进行全面改造,并应居民要求同时进行分户改造。
项目负责人介绍,工程于5月中旬开工,计划工期90天。由于小区道路修建设及亮化工程也在同步实施,地下各类管线纵横交错,不利机械施工,协调工作量非常较大。
荆州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施工人员正全力做好进户安装的通知协调工作,并合理安排,错峰停水接头,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德安县城市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以拆旧建新,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
第三条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
第四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坚持严格报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兴建。否则视为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二、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的民房设计图纸进行安排。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22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和人口自然增长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确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3、原有住房破旧经房管部门认定为D类危房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另选址新建住房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3、有转让、出售、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农村居住但户籍属非农户口的;
5、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政府已进行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但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第八条 各行政村根据以上条件,建立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确立本村农民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期为5天),编制本村农民建房户台账,并上报镇城建办存档。
三、农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1、各行政村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中的建房户进行初审分批次、分数量上报镇城建办;
2、县规划局、镇城建办、国土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
3、被确定可审批建房的农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公示表,并用红纸书写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需拍摄2张照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城建办发放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填写上报。
4、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城建办上报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5、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呈报手续;
6、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房图纸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手续齐备后,由县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镇城建办派员现场放线定位,开工建设;
8、建房完工后,经县规划局、国土管理所验收后分别换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并执两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9、建房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房屋必须建设完工,逾期原证作废,重新审批。
第十条 村委会必须对所呈报建房户严格把关,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呈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审批,并暂停该村的农民建房审批。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户个人建房、用地和管理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则依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