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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亭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德安县城市规划和乡镇土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德安县城市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以拆旧建新,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

第三条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

第四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坚持严格报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兴建。否则视为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二、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的民房设计图纸进行安排。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22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和人口自然增长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确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3、原有住房破旧经房管部门认定为D类危房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另选址新建住房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3、有转让、出售、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农村居住但户籍属非农户口的;

5、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政府已进行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但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第八条 各行政村根据以上条件,建立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确立本村农民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期为5天),编制本村农民建房户台账,并上报镇城建办存档。

三、农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1、各行政村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中的建房户进行初审分批次、分数量上报镇城建办;

2、县规划局、镇城建办、国土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

3、被确定可审批建房的农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公示表,并用红纸书写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需拍摄2张照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城建办发放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填写上报。

4、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城建办上报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5、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呈报手续;

6、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房图纸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手续齐备后,由县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镇城建办派员现场放线定位,开工建设;

8、建房完工后,经县规划局、国土管理所验收后分别换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并执两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9、建房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房屋必须建设完工,逾期原证作废,重新审批。

第十条 村委会必须对所呈报建房户严格把关,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呈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审批,并暂停该村的农民建房审批。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户个人建房、用地和管理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则依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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