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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是为印发实施《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的通知。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要求,遵循“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疏堵结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特区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创新,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城乡建设活动,坚定不移地将整治违法建筑向纵深推进,明显改善我省城乡面貌,优化投资建设环境,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的海南篇章营造和谐有序的发展空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对全省违法建筑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防控违法建筑手段,健全和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使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至2018年6月底前,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建设。

三、整治重点

(一)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坚决拆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

(三)开展全省闲置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整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要求,彻底拆除闲置土地上的乱搭乱建,从源头上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四)开展城镇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重点整治主要街区、主要道路两旁、主城区出入口,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

(五)开展铁路、国道省道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河道两岸违法建筑整治,保障道路畅通,提升道路、河岸风貌管控水平。

(六)开展棚户区、城中村和城边村等旧城改造区违法建筑整治,制定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细化改造区域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做到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

(七)开展风情小镇和美丽乡村违法建筑整治,严厉打击风情小镇镇墟和美丽乡村规划范围内非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破坏林地建房、非法批准征占土地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违法建筑重点整治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上半年)。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违法建筑情况进行分类核实,成立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中旬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掌握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农垦系统2014年底的最新违法建筑底数,作为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考核表彰及问责的依据。

(二)整治处理阶段(2015年7月-2017年12月)。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健全“三年攻坚行动”项目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整治的违法项目,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每半年进行督查并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上半年)。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省政府对全省“三年攻坚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工作班子,同步推进乡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市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攻坚行动顺利开展。

(二)建立整治工作进度报送制度。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每月底前要将当月整治违法建筑的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整治情况分析、排名,形成简报,并对整治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发现机制。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落实主体责任,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加强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细化落实到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到人,并督促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即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限时处理。

(四)完善联合执法体系。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的要求,出台联合执法工作办法,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协作配合,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体系的效能。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林业、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水务、海洋、税务、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部门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许可或提供服务,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将违法建筑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不良记录管理。

(五)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执法主体、各相关部门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情况作为各村镇、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约谈制度。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落后的区、乡镇、街道实行分级约谈;违法建筑涉及非本市县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站在落实“依法治省”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设旅游特区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责任,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主体分级分片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落实好巡查巡防、联合执法、挂牌督办、信息报送、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对整治行动的要求、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加大村镇规划报建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典型违法建筑案件,形成强力震慑。

(三)源头治理,打防结合。

注重违法建筑源头治理,打防结合,完善“职能部门 属地乡镇 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建立整治违法建筑包干责任制、村镇建设报建奖励制度、违建举报奖励制度,以及政府强拆费用追偿机制。

(四)依法整治,确保稳定。

整治违法建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垦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矛盾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各种预案,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极端事件,真正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抓实抓好。

(五)合理处置,拆建结合。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重视“拆后”的处置工作。拆除违法建筑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垃圾清运、土地利用工作。对于拆后的土地,已经编制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规划的或规划需要修编的,要高起点、高质量进行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筑再滋生。道路两侧、绿地上的违法建筑拆除后,要及时进行道路修复和绿化;耕地、林地上的违法建筑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复耕复植,做到“拆一处违建、治一片环境、收一方效益”。

(六)加强督导,责任追究。

省政府将整治违法建筑纳入年度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好的予以表彰,差的予以问责,并对主要负责人提出奖罚意见。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加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将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部门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人约谈制度。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的,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属地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对领导干部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筑建设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绝不手软,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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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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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5〕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整治成果,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打击态势,落实“依法治省”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特区建设,维护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大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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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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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2页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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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海南]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5〕1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践行“三严三实”真抓实干促发展乐东现场会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清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改善城镇面貌,提升城市形象,让本地居民和中外游客切实感受到海南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学习乐东等地先进经验,开展全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聚焦环卫保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切实解决城镇发展中的“脏乱差”问题,明显改善我省城镇面貌。

二、目标任务

(一)第一阶段(至2015年年底前)。

针对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全省城镇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1.城镇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全省城镇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广告乱贴、垃圾乱扔、污水乱排、工地乱象、违建乱搭等问题得到基本整治。

2.清洁城镇内河(湖)上漂浮物及水体沿岸垃圾。根据人流密度情况,在水体两岸配置相应的环卫设施,将沿岸清扫保洁纳入城镇日常保洁体系,及时完成垃圾清理后的绿化工作。

3.提升城镇出入口品质形象。在做好城镇对外交通(机场、车站、码头等)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加强城镇风貌设计、引导、管控,围绕城镇定位,结合园林绿化、景观塑造、街景立面整治等工作,提升城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

(二)第二阶段(至2017年年底前)。

1.全省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方式得到明显改进,基本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2.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镇区)为目标,提高生态园林建设水平。以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基础,以不断提升园林绿化质量、提升环境品质为目标,建设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3.建设城镇内河(湖)绿化带和休闲区,最大限度地营造亲水景观环境。有条件的区域可配套建设生态绿道、景观区、休闲区等功能区,形成可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水系环境。

4.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城镇风貌管控取得实际成效,城镇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重点区域清洁。一是对城镇主次干道、街道、广场、城镇出入口、居住区、背街小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建立工作台帐、摸清底数、制定计划,清除积存垃圾和各类乱堆杂物。完善环卫设施,设立居民公约,落实“门前三包”,建立长效机制。二是整治铁路、公路、海岸及河道水体沿线沿岸的环境卫生问题。清理垃圾杂物,落实作业责任,加强日常保洁,消除黑臭异味。三是整治车站码头、工地、商业区、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等人流聚集区,实现快速清扫、快速收运和快速保洁。四是加大对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力度,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镇环境面貌。

(二)道路清扫保洁。在国家标准定额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合理配备人与机械设备的比例,实现全面精细化保洁。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提高道路扫净率。加强快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科学选择机械化作业设备,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提高机械化作业的清扫率。

(三)城镇垃圾处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主管部门强化规划引导,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处理设施(焚烧、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完善收运体系,逐步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收运、处理等多环节服务。各市县要结合“十三五”规划,抓紧编制环卫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选址,并在空间上予以落实。

(四)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特色鲜明的原则,充分考虑街道绿化遮阳效果,推广本土树种和开花观叶植物,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城镇林荫网络。重点做好城镇公园、道路、居住区等区域的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公路、铁路沿线绿色景观工程,精心打造“全国人民的四季花园”。同时,采用低影响开发手段,通过低洼绿地、立体绿化等方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让城市回归自然。

(五)完善体制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整合部门职能,明确保洁作业和管理的主体,形成一个部门负责、一把“扫帚”扫到底的管理模式。在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实行责任人挂牌管理,彻底解决推诿扯皮的现象。建立环境卫生奖惩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督办和定期考核检查,促进城镇环境卫生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培育大型骨干环卫企业,在确保服务质量、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洁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事关本地区对外形象和长远发展,提高城镇凝聚力、吸引力、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好。要明确目标、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规划引领。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多规合一”工作和全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战略和发展路径,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规划建设体系。建立突出热带海岛、地方风情等海南元素的风貌管控体系,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丰富和提升城镇绿化环境品质,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提升管理能力。推行环卫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落实“定任务、定责任人、定标准、定时限、定奖惩”等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人机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区域、作业流程对环卫保洁效果提出量化指标,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逐步建立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规范、考核标准一致的长效机制,实现保洁效果的持续、优质和稳定。同时,要不断加强城镇环境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提高城镇管理执法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把清洁环境卫生工作列为财政预算优先保证的对象,持续加大投入。集中财力采购各类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环卫工人待遇,提升城镇环境品质,确保清洁环境卫生工作稳步推进。同时,推动清洁环境卫生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拓展新的投融资模式,在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上,落实一批PPP项目。

(五)关爱环卫职工。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环卫及市政管养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琼府〔2013〕59号),从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健全社会保障、改善住房条件以及解决后顾之忧等生活细节入手,提高环卫工人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地位,增强环卫工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高素质劳动者投身环卫事业,促进环卫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舆论宣传。清洁城镇环境卫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市县要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引导全民参与。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曝光的方式,宣传报道典型事例,让文明卫生意识深入人心,使之成为自觉行为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镇管理,发挥人人都是“监督拍客”的作用,采用各种有效方式对环境“脏乱差”现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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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方案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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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2〕1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推进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方式,实事求是地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立即开展自建房整治“百日行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1.行动目标。各市县在2022年5月2日启动的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再动员再部署,集中利用100天的时间,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的风险隐患。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老旧房屋(2000年以前建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排除险情。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2.行动路线。

第一阶段:精准排查,同步推进评估鉴定。(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

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及改扩建情况,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并同步启动评估鉴定,将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

第二阶段:排除险情,实施有效管控。(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

各市县要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同步开展险情排除及管控。在整改到位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对初判确有结构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并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二是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三是对已鉴定安全等级为C、D级的房屋,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拿出安全管控方案,切实解除危险。

第三阶段:开展督查核查,确保排查管控到位。(2022年8月16日-8月31日)

各市县要组织对上述排查、管控工作进行“回头看”,加强督查核查,对初判存在风险特别是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用作经营自建房要全面核查,确保排查精准、管控措施到位。省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查核查。

3.行动方式。

(1)压实责任。各市县要将排查任务逐级分解给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依托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排查,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开展危险性鉴定,逐栋建立排查和分类管控台账,实行危险性分类、分级管控和销号管理。

(2)分类管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应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采取加固、限制用途等方法妥善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统筹推进。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各类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用于学校、幼儿园以及培训机构、旅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旅游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用途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二)全面排查摸底,及时排除风险隐患。(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1.排查范围。各市县要在实施“百日行动”的同时,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情况。巩固全省121.8万户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对全省5.2万户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特别是其中262户C、D级危房开展重点建档跟踪管理,避免出现反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性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对违规改扩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困难等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

3.排查方式。各市县要组织房屋产权人自查、部门和乡镇(街道)核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初步判定和危险性鉴定,在核查中要邀请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托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台账。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三)彻底整治隐患。(2022年6月—2024年12月)

各市县在摸底排查、排除险情和边排查边整治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要科学开展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在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存量、严控增量的基础上,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实施整治,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性整治。对已鉴定为C、D级的2.14万户农村危房,在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基础上,分类、逐栋逐户编制整治方案,启动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全力推进隐患整治,实行销号管理。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各市县要将城乡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统筹加强自建房集中区域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志愿消防队建设。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就建设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出台加强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县党委和政府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住建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要落实属地责任,抓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市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市县负责人名单报省安委会,抄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应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宣传工作和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旅游和文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游和文化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市县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市县对已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分类实施管控的同时,要妥善做好人员过渡安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市县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不严不实、搞“一刀切”等情形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严肃问责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同时,将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委政府的督查督办范围。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县在本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实施方案及“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于2022年6月8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要明确排查整治重点、任务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压实各级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整治措施、强化工作保障,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第三方力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市县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每周报告、每半月调度及每月通报工作制度。

附件:1.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信息排查表

2.海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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