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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
琼府办〔202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发挥海南生态优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年监管体制,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涵盖陆地和海洋、地上和地下。
第四条 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统筹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查清全省陆海范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科学分析评价调查监测数据,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提供基础支撑。
第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遵循依法、科学、客观、规范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省和市县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在政府管理政策、经济社会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将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实施、共享应用”的“总—分—总”方式组织开展,坚持统一的总体设计和工作规划、统一的制度和机制建设、统一的标准制定和指标设定、统一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控、统一的数据成果管理应用、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服务,做好任务的分工统筹,科学有序组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框架下,结合我省调查监测相关要求,省级完善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建设。市县级按照统一的调查监测体系,依据本区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具体工作;
(三)依法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的获取、处理、统计、分析,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报告;
(四)发布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推动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共享和应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林业、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做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工作。
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总体设计和工作流程,基于国家调查监测标准体系,结合我省的自然、人文地理特征,深入研究自然资源的内涵和外延,以全面性、系统性、适用性和可扩展性为导向,整合原有的各类相关标准,对接需求,构建包括调查监测分类和指标、分析评价、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体系。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完善生产过程质量监管、日常质量监管、成果质量验收等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信用体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调查监测评价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调查监测评价结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优化和创新技术路线、方法和手段。对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方面开展重大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的,在项目立项、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各类自然资源的特性开展专项调查,丰富和充实基础调查成果数据。依托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形成的本底数据,开展自然资源常规监测、专题监测和应急监测,动态掌握各类自然资源的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通过统计汇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分析评价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开发利用成效,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任务,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具体实施;省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任务,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市县具体实施。
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必备指标,如自然资源的分布、范围、面积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监测;与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密切相关的指标,地方考核必须的指标,以及相关专项调查和实施管理中产生交叉的区域或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监测;对相关部门日常管理需要,但与自然资源日常管理职责不紧密的指标和内容,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调查监测。
第十五条 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队伍承担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公开方式组织实施。调查监测评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与中标或成交的单位签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当载明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时间进度、质量验收、经费决算、保密安全、违约责任等内容。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中标或成交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报告编制和数据库建立工作。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人员应当经过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七条 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活动能力,以及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土地、林业、地质、海洋、水文、测绘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制度、外业安全保障措施、数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质量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接受自然资源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
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资料、数据,不得授意调查监测人员篡改调查监测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三章
自然资源调查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是对自然资源共性特征开展的调查,主要是查清自然资源分布、范围、面积、权属性质等内容,以及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基本情况,掌握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本底状况和共性特征。
基础调查属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实行年度更新制度。在海南省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开展年度内变化情况调查,及时掌握每一块自然资源的类型、面积、范围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全省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开展年度更新,保证基础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是在基础调查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基础上,针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特性、专业管理和宏观决策需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组织开展某类自然资源的专业性调查,查清该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生态功能及相关的人文地理等多维度信息。
专项调查应当根据管理目标和专业需求,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在基础调查耕地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查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等级、产能、分布、利用现状、土壤肥力、土壤酸化盐渍化等,掌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状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开展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功能和生态状况,掌握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查清森林的起源、树种、林种、龄组、权属、郁闭度、名木古树等,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基础调查草地范围内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查清草原的类型、范围、面积、生物量、等级、生态状况及变化情况等,掌握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草原生物量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查清草原植被生长、利用、退化、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生物多样性等,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基础调查湿地范围内开展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查清湿地类型、分布、面积、保护与利用等现状,重点调查红树林植被、生物群落、环境要素和威胁因素,掌握湿地生态质量及湿地损毁等变化趋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查清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状况,以及湿地的水质、富营养化等,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专项调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查清地表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河流年平均径流量、湖泊水库的蓄水量等水资源要素,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汇交成果数据;地表水资源质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汇交成果数据;查清地下水资源量及水质,地下水位、水温、含水层分布特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海洋资源专项调查,查清海岸线类型、长度,查清滨海湿地、海域的类型、分布、面积,海岛的数量、位置、面积,围填海的类型、位置、面积,掌握海岸带、海域海岛资源现状和保护利用状况。开展海洋矿产资源(海砂、海洋油气资源等)、海洋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潮流能等)、海洋生态系统(珊瑚礁、海草床等)、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水文、海底地形地貌等调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开展以矿产资源调查、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为重点的地下资源专项调查。查清各类矿产资源状况,包括陆地地表及以下各类矿产资源矿区、矿床、矿体、矿石主要特征数据和已查明矿产资源(包括生产矿山、关闭矿山和未利用矿区)储量信息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开发利用水平及变化情况;查清城市可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分布范围、类型、位置及体积规模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开展地表基质专项调查,查清岩石、砾石、沙、土壤等地表基质类型、理化性质及地质景观属性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设施用地、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水土流失、海岸带侵蚀、荒漠化以及地质断裂带等方面的专项调查,查清上述各类资源的空间分布、类型、数量、质量等状况,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应当与专项调查统筹谋划、同步部署、协同开展。通过统一调查分类标准,衔接调查指标与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技术路线。一般采取基础调查在先、专项调查递进的方式,统筹安排调查任务,科学组织实施,全方位、多维度获取信息。根据调查目的和需求,整合数据成果并建立数据库,实现图件资料相统一、基础数据控制能衔接、调查成果可集成,确保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全面综合反映自然资源总体情况。
第四章
自然资源监测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常规监测是围绕自然资源管理目标,对全省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定期开展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及时掌握自然资源变化等信息,支撑基础调查成果更新,服务年度自然资源执法、各类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专题监测是对地表覆盖和某一区域、某一类型自然资源的特征指标进行动态跟踪,掌握地表覆盖及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等变化情况,动态跟踪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大决策落实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情况,监测区域内自然资源状况、生态状况等变化情况。
自然资源专题监测包括地理国情、重点区域、城市发展、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专题监测。此外,可结合自然资源日常管理需要,组织开展用地用海用林、生态修复、草原、水土流失、海岸带侵蚀、执法监督等核心业务的监测。
第三十四条 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以每年6月30日为时点,重点监测地表覆盖变化,直观反映水草丰茂期地表各类资源的变化情况,为耕地种植状况监测、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评价、督察执法监管、自然资源管理宏观分析等提供基础数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开展重点区域监测,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区一中心”、“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动态跟踪战略实施、重大决策落实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情况,重点监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点园区、“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大三亚”旅游经济圈、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状况、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变化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精准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开展季度、年度监测。
第三十六条 开展城市发展监测,围绕城市发展需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及绿化率、城市空间扩张、综合交通状况、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地质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及时掌握城市发展的状况、空间开发利用程度与城市地质安全问题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七条 开展耕地资源监测,监测耕地种植情况、耕地撂荒或休耕情况、农村建房占耕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耕地、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状况、土壤酸化盐渍化等内容,及时掌握耕地资源数量质量变化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半年、年度监测各一次。
第三十八条 开展森林资源监测,监测森林资源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功能、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情况,获取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数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九条 开展湿地资源监测,监测湿地类型、湿地水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受威胁状况、退化等变化情况,重点监测红树林、生物群落、沿海滩涂,及时掌握湿地生态质量状况、退化风险及湿地损毁等变化趋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十条 水资源监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开展水资源监测,监测地表水资源量、水资源量总量,河流年平均径流量、湖泊水库的蓄水动态,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汇交成果数据;地表水资源质量动态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汇交成果数据;监测地下水资源量,以及地下水位、水质、水温,分析地下水矿物质含量等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测根据需要开展季度、年度监测。
第四十一条 开展海洋资源监测,监测海岸线、海岛保护利用和人工用海情况,以及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污染物等状况。重点关注重要江河出海口及海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三年开展一次,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开展年度监测。
第四十二条 开展自然资源应急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自然资源事件,组织开展快速、高效的紧急监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监测应当统筹各项业务工作需求,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和服务应用的衔接和融合,充分利用已有各类监测站点,科学设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网络,实施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第五章
自然资源评价
第四十四条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统计指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统计,分类、分项统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形成基本的自然资源现状和变化成果。
第四十五条 基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统计结果,按全省、市县区域或专题分析为目标,从数量、质量、结构、生态功能等角度,对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及潜力进行分析,研判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区域高质量发展整体情况。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海南实际情况,从自然资源现状、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评价自然资源要素之间、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资源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与区域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为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自然资源评价由牵头组织实施调查监测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章
数据库建设和成果管理应用
第四十七条 以海南省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各时段数据成果,以及城乡建设用地、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海岸带侵蚀、荒漠化等专题调查监测数据成果进行标准化整合,形成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一张底图”。
第四十八条 基于全国统一的三维空间架构,分层加载地表基质层、地表覆盖层、地下资源层、管理层等数据,建立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各层数据,实现对各类自然资源数据的立体展示和综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包括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图件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成果包括各类遥感影像数据,各种调查、监测系列数据集、专题统计数据集,各类分析评价数据集等。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报告、统计报告、分析评价报告、专题报告、公报等。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图件成果包括图集、图册、专题图、挂图、统计图等。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成果包括数据库、共享服务系统等。
第五十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检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本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经全面自检合格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市县级调查监测评价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省级汇总报省政府。同时,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
属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由牵头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并按要求报送成果资料。
第五十一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每年应当将变化的数据成果及时更新入库,实现对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成果的动态更新,保持数据的现势性。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形成的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图件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牵头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数据,应当及时汇交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纳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
第五十二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成果共享和应用的原则依法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十三条 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公布制度。
省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商同级有关部门,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十四条 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共享机制。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共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实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确权登记、土地执法等业务系统实时互联、及时调用、支撑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对各类调查、监测和分析评价数据,在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及时推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提高成果使用效率。
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成果,通过省级已建成的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推动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广泛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工作任务,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
(一)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任务的;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接受自然资源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挠自然资源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自然资源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自然资源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涉及自然资源调查原始相关资料的。
第五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的;
(二)伪造、篡改或者强令、授意指使他人伪造、篡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监测评价资料、数据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擅自对外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或者成果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两统一”职责,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二)“三区一中心”,是指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
(三)“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包括海口市、澄迈县、文昌市、定安县等四个市县的行政区域。
(四)“大三亚”旅游经济圈,包括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等四个市县的行政区域。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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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近日我省发布《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状况建立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用于建筑市场工程全过程管理活动。
根据办法规定,要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息进行采集,采集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大类,按照三大类综合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的结果和评定等级由诚信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形成,并即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其中,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我省要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让企业今天的行为决定它明天的市场。各级住建部门会把企业信用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不参与诚信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以实证研究为主,全面介绍城市土地价格调查、评价和动态监测研究的专著,内容包括绪论,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分析,城市土地价格的形成因素和因子评价等。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分析
第三章 城市土地价格的形成因素和因子评价
第四章 城市土地价格样点调查与地价测算
第五章 城市土地定级研究
第六章 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更新
第七章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建立
附录1 信息系统在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中的应用
附录2 宁波市土地价格调查项目成果验收意见
附录3 “宁波市城市(三江片)土地价格调查、评价及其动态监测研究” 项目成果评审意见
参考文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