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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20〕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6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现实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务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2018年5月印发的《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现实意义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顺应政务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统筹管理、集约建设、节约效能、删繁就简等理念,优化了政务云各项管理流程。按照我省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责任边界,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上云的流程,有利于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云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二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1至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确定了政务云业务范围和主管部门。
(二)第二章为职责分工(第6至9条)。根据部门机构改革后的分工,对政务云各相关方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三)第三章为使用管理(第10至16条),对政务信息系统上云流程和相关环节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章为维护管理(第17至19条),明确了云服务提供方、使用部门各自的维护边界和相关责任义务。
(五)第五章为安全管理(第20至25条),明确了政务云平台的整体安全保障要求,规范了政务云各主体的安全责任和安全保障工作流程。
(六)第六章为采购与考评(第26条至29条),制定了云服务目录动态调整和价格核定流程,明确了非本级财政保障范围内单位的云资源使用和费用结算原则,建立了对云服务提供方和云资源使用部门的双向评估机制。
(七)第七章为附则(30至32条),明确了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办法及实施细则、解释单位、施行时间等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全省一体化的政务云体系。省、市(含济源示范区)两级政务云统筹考虑容灾备份等需求,按需进行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是省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云的规划、建设、招标采购、费用结算及监督评价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务云的网络安全防护,推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务云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迁移、测试上线、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接入政务云监管平台;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资源申请、审核、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一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申请使用政务云,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
(二)上云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对使用部门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
第十四条 云资源开通后,政务云使用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测试及上线运行,并在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情况及上线时间报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需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
第十六条 已上云政务信息系统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的,由政务云使用部门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云资源退出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定期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政务云资源使用、云平台运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进行升级、优化等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实施;可能影响政务云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跟踪系统运行状况,合理使用云资源,配合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部署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按规定做好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由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依法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确保数据的开放共享。未经政务云使用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政务云使用部门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及商用密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测评。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确保政务云系统和数据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采购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以市场化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政务云服务费依据云服务目录据实结算。政务云主管部门结合使用需求审定并定期调整云服务目录,财政部门制定云服务目录支出预算标准。已纳入云服务目录的,政务云使用部门不得另行采购。
非本级财政保障范围内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上云需求原则上按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定期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技术保障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因合同到期或违反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合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配合使用部门完成系统的迁出及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定期对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进行考评并通报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豫政办〔2018〕26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
本人是不可以提取的。我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中有关提取规定的部分摘给你,你就明白了。第二十四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情形外,不得提取,并...
你好,经济适用房管理用房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你所说的3%税就是要交的土地出让金,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 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以下统称学校食堂) ,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 提供就餐服务, 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 食品加工操作、 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学校承担主体 责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庚茂2013年3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要求,为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省级层面利用云计算模式,建设集中统一的省政务云。为确保省政务云的服务能力、运行质量、安全状态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政务云,是指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用于支撑政务部门电子政务的基础平台,由政务公共云和政务专有云两部分构成。政务公共云承载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专有云承载政务部门不需要在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务公共云和政务专有云通过跨域交换系统按需互通。
第三条 原则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均应依托省政务云建设。除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宜迁移上云的外,省级政务部门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负责推动省级政务部门信息系统整合和迁移上云。
第五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整体统筹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省政务云的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将省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采购人统一进行政府采购,根据省级政务部门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实际使用的云资源情况,拨付云服务使用费。
第七条 省信息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省政务云进行运行监测、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和服务质量考核,配合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对省政务云进行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对政务部门信息系统迁移上云方案可行性和云资源需求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使用省政务云部署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开发、部署、测试、管理、信息更新、软件维护和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安全防护等。
第九条 省政务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部署、运行维护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计算、存储等相关云服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省政务云部署政务信息系统,包含申请、审核、备案、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部门申请使用省政务云,要通过网上工单系统向省信息中心在线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新建和改扩建电子政务项目,需提交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5000万元)或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批复文件;已建政务信息系统需提交迁移上云方案。
第十二条 审核。新建和改扩建电子政务项目云资源需求,以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为依据。已建政务信息系统,由省信息中心组织云计算方面专家对迁移上云方案可行性和云资源需求合理性提出评审意见,作为迁移上云和使用云资源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备案。省信息中心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迁移上云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开通。经备案的项目,省信息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务云服务商派发云资源开通工单。省政务云服务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分配。
第十五条 上线。自云资源开通日起,省政务云服务商要为使用部门提供30日的试用期。重大应用系统确需延长试用期的,由省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试用期内,使用部门要完成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部署和系统功能、性能测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向省信息中心提交测评报告。省信息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评审核。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审核未通过的,使用部门要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变更。使用部门需要调整云资源配置时,要向省信息中心提交变更申请。省信息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审核通过后,省政务云服务商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退出。政务信息系统从省政务云迁出或注销时,使用部门在完成数据备份后,向省信息中心提交退出申请表。省信息中心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省信息中心要将退出系统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知省政务云服务商回收云资源。省政务云服务商要协助使用部门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在确保退出后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回收云资源、终止云服务。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省政务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符合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配合使用部门开展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和使用部门报送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制定并执行省政务云平台应急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省政务云平台稳定、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省政务云服务商对省政务云实施升级、优化、调整等重大变更前,要及时通知使用部门,并进行安全影响分析、测试、验证和记录,经评估确保变更不影响省政务云和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方可实施。变更方案须报送省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支持并参与省政务云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务云服务商反映并协同处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务云的实时监测,每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报送省政务云运行情况和云资源利用情况。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信息中心对省政务云进行实时安全监测,会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省政务云及迁移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事件,须通知省政务云服务商和使用部门依据责任分别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政务信息系统,可采取技术手段暂停相应云服务或断开网络连接。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云服务商要按照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控制策略并实施安全控制措施,持续提升省政务云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要求,每年组织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对省政务云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测评报告和整改结果要报送省信息中心备案;制定实施应急响应计划、重大安全事件处理方案,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信息中心报告,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信息中心要监督省政务云服务商严格落实省政务云安全控制措施;监督省政务云服务商和使用部门对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报信息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追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部署在省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属使用部门所有。省政务云服务商要与使用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使用部门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部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使用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迁出或注销时,省政务云服务商要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审计;根据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定期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加强部门内部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监控,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省政务云服务商和使用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优先选用自主可控、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及密码算法,增强省政务云安全防护能力,有效保障省政务云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信息中心定期对省政务云服务商的技术服务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云资源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书将以电子政务的发展历程开篇,深入分析了影响电子政务云建设的主要因素,并从电子政务云建设需求入手,深入浅出地对电子政务云架构、应用、功能、计算、存储、数据库、网络、安全、模式等方面涉及的因素、技术发展、规划设计方法和方案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将软件定义、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等技术在政务云中的应用方案得到升华,还进行了建设运营举例。
本书可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电子政务云集成厂商的参考指导手册。
第 1章 电子政务云概述 1
1.1 背景概述 1
1.2 政务云简介 3
1.2.1 政务云的定义 3
1.2.2 国家出台的政务云相关规范和标准简介 4
1.2.3 政务云与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的关系 5
1.3 政务云的发展现状 7
1.3.1 国外政务云的发展现状 7
1.3.2 国内政务云的发展现状 8
1.4 技术发展对电子政务的影响 10
第 2章 电子政务云承载应用分析 14
2.1 政务云上承载的应用分类 14
2.1.1 面向政府类的信息化应用 14
2.1.2 面向公众类的信息化应用 16
2.1.3 面向企业类的信息化应用 17
2.2 应用系统对电子政务云的承载需求分析 17
2.2.1 数据类应用 18
2.2.2 公众服务类应用 18
2.2.3 高性能计算应用 19
2.3 承载分析 19
第3章 政务云的顶层架构设计 21
3.1 政务云规划设计步骤 21
3.2 政务云建设目标 22
3.3 总体设计原则 23
3.4 对顶层设计的要求 24
3.5 顶层架构设计 25
第4章 政务云的功能及应用层设计 28
4.1 展现层设计 28
4.2 功能层设计 29
4.3 应用层设计 30
4.3.1 政务应用顶层设计 30
4.3.2 按照应用对象划分的分类应用设计 31
第5章 政务云信息资源层设计 42
5.1 信息共享平台设计原则 42
5.2 信息共享平台总体架构 42
5.3 政务信息资源分析 43
5.3.1 基础数据库 43
5.3.2 业务数据库 49
5.3.3 专题库 59
5.4 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设计 70
5.4.1 数据交换服务 70
5.4.2 信息共享服务 73
5.5 大数据分析在政务上的应用 76
5.5.1 大数据技术路线 76
5.5.2 大数据应用举例 79
第6章 政务云基础设施层设计 82
6.1 政务云基础设施模型 82
6.2 云模式选择 82
6.3 政务云建设相关技术发展介绍 84
6.3.1 云计算技术 84
6.3.2 大数据技术 91
6.3.3 SDN 103
6.3.4 SDS 111
6.4 政务云网络模型 119
6.5 政务云网络搭建设计 122
6.5.1 计算资源设计 122
6.5.2 存储资源设计 127
6.5.3 网络资源设计 128
6.5.4 备份系统设计 131
6.6 应用迁移及利旧改造 135
第7章 政务云机房及配套系统设计 136
7.1 政务云机房设计 136
7.1.1 机房选址 136
7.1.2 机房建设要求 137
7.1.3 机房分区规划 144
7.2 电源系统设计 147
7.2.1 电源系统的要求 147
7.2.2 电源系统设计依据 148
7.2.3 电源系统的设计 149
7.3 制冷系统(空调)设计 156
第8章 政务云安全设计 159
8.1 安全设计步骤 159
8.2 国家安全要求 161
8.3 电子政务安全设计 163
8.3.1 等级确定 163
8.3.2 安全分析 164
8.3.3 安全设计 165
第9章 政务云运行保障设计 170
9.1 管理机制的建立 170
9.2 管理平台建设 171
9.2.1 云资源管理平台 171
9.2.2 管理平台门户 180
第 10章 政务云设计案例 182
10.1 ××市政务云性质与定位 183
10.2 ××市政务云目标 184
10.3 总体架构与实施阶段 184
10.4 建设模式 187
10.5 应用规划 187
10.6 ××市政务云(一期)框架结构与建设规模 188
10.7 ××市政务云(一期)建设方案 190
10.8 机房选址建议 194
10.9 费用估算及实施安排 195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