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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第47号公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马鞍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细则》(马住建〔2013〕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已按幢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房屋,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且物业服务合同无相应维修约定,并超过正常保修期的以下应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认定,必要时经有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外墙开裂导致雨水渗漏至室内的;
2. 屋顶防水开裂导致渗漏面积较大或渗漏点较多的经多次补漏仍难解决的;
3. 屋顶防水老化失效需全面翻修的;
4. 屋顶排水系统损坏无法维修需全面更换的;
5. 屋面伸缩缝到了维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且严重渗漏的;
6. 地下室严重积水无法排空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有权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故障检测报告,并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电梯主板、变频器、曳引、导向、轿厢、门、电力拖动、安全保护等主要系统;
2. 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电梯正式投入使用达5年以上的应纳入大修;
(2)电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现故障的应纳入大修;
(3)电梯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应纳入大修;
(4)电梯正式投入运行2年以上应纳入中修。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由县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并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房控制室、消房水泵房、管道线、消房车道、消房给水系统等;
2. 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大修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检修工程。即通过更换、恢复其主要零部件,恢复设备原有精度、性能和运行效率而进行的全面修理;
(2)中修是指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主要零件与基准件;同时要检查整个机械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校正设备的基础,以保证机器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小区围墙、房屋主体等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应急情况,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认定,必要时经有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小区围墙土建实体部分发生基础下陷,墙面倾斜,墙体出现结构性裂缝的;
2. 3米以上高度,采用石材湿贴技术施工,导致后期严重脱落或存在脱落隐患的;
3. 房屋主体出现基础下陷,承载柱、梁、墙体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裂缝的;
4. 因基础下陷,导致污水主管道等隐蔽工程出现破损、松脱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现场认定,必要时经有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 普通外墙类:
(1)墙面装饰大面积脱落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2)房屋阳台、女儿墙、屋檐等发生鼓裂存在脱落危险的;
(3)房屋主体屋面瓦片、压边条、雨檐存在大面积松脱风险的;
(4)屋檐、门头、外墙附属物、构筑物出现脱落的。
2. 玻璃幕墙类:
(1)幕墙自然爆裂,无法界定责任人的;
(2)幕墙因长期使用造成封胶老化大面积漏水的(漏水面积不少于5%,交房不少于5年);
(3)幕墙固定钢结构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有权的专业生产、安装单位出具意见书,并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为:加压水泵、电机、变频器、总控制柜、小区供水主管道、总阀门等。
(七)严重危及安全的其他应急情况。
以上情形,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经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同意,并报县房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申请使用。
第四条 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订维修、更新方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经核实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提交以下材料交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 《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 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3. 相应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或证明(必要时);
4. 其他必须的相关材料。
(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合同分期将申请的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六条 实行房屋应急维修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在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中自行选择,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或社区居委会在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中自行选择,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小区内公示。
第七条 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指定维修单位代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组织代修人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九条 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资金不足的,应由维修项目受益业主交纳现金补足此次维修应分摊的金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使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房屋过了保修期,比如屋面防水过了5年。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二是过了保修期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时才可以使用。保修期满后的...
要看你多大的面积了 这个要看的呀
以前因为政策不是很完善,导致后期物业维修没有钱,现在国家新出来的规定,房屋交付必须交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这个与开发商无关,钱是要有房产公司强制性来代收,交到建设局下面的房管部门,设立该小区的专门户头,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 1999]第 1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 1998]213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 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 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 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 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 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 本标准交纳。 三、 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流程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流程图 1. 首 期 住 宅 专 项维 修 资 金 的 数额 为 购 房 时 按当 地 住 宅 建 筑安 装 工 程 每 平方 米 造 价 的 5%至 8%缴纳。 2. 业主分户账 面住 宅 专 项 维 修资 金 余 额 不 足首 期 交 存 额 30%的,由市人 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 会同 同 级 财 政 部门 ( 业 主 大 会)制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 165 号《住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管理办法》 为 了 加 强 对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管 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和 正 常使用,维护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 有权人决策、政府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的问题,通知提出了4种表决方式:一是业主将表决权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的委托表决方式,二是一次性表决通过、分批使用资金的集合表决方式,三是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投票权数计入赞成票的默认表决方式,四是持反对意见业主占“双三分之一”以下视为表决通过的异议表决方式。但是,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上述表决方式作出事先约定。
对于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无法及时拨付使用的问题,通知明确,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等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资金申请主体的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此外,通知还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资金不足、维修资金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以及维修资金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
针对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使用难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标重点,细化了应急使用制度,并创新提出了业主表决规则,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的问题,通知提出了4种表决方式:一是业主将表决权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的委托表决方式,二是一次性表决通过、分批使用资金的集合表决方式,三是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投票权数计入赞成票的默认表决方式,四是持反对意见业主占“双三分之一”以下视为表决通过的异议表决方式。但是,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上述表决方式作出事先约定。
对于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无法及时拨付使用的问题,通知明确,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等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资金申请主体的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此外,通知还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资金不足、维修资金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以及维修资金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
近日,为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开、透明”运行,市物业管理中心顺利完成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季度使用情况小区公示工作。此次公示涉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124个小区的使用情况。
据统计分析,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一季度使用金额较去年有大幅度增长,且维修主要集中在屋面、外墙渗漏,零星维修和电梯维修等事项。公示期间,面对从各途径反馈的问题,以及业主的资金政策咨询,市物管中心会同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一详细解答,赢得了业主的理解与支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