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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保障海洋观测资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保管、公开、共享、使用服务和国际交换,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资料,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中获取的资料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活动中获取的资料,包括海洋观测站观测资料、浮标观测资料、船舶观测资料等。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负责所辖海区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洋观测资料的日常汇交、保管、质量控制和使用服务,承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有关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海区派出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海区或者行政区域内海洋观测资料的日常汇交、保管、质量控制和使用服务,承担有关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五条 对在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海洋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汇交海洋观测资料。
第七条 海区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辖海区或者行政区域内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单位名录,明确需要汇交资料的单位以及汇交资料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应当按照季度整理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报送海区派出机构。
海区派出机构对其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汇交目录,应当按照季度整理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报送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
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对其接收的海区派出机构报送的汇交目录,应当按照年度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时传输至海区派出机构。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时传输至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
有特殊要求不宜通过网络汇交的或者不具备网络汇交条件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获取资料后的三个月内报送。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日前,将上季度的海洋观测资料汇交至批准其开展海洋观测活动的海洋主管部门,由该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进行汇交。
第十条 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对汇交单位提交的海洋观测资料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按照汇交资料的来源和内容,在完成质量控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海区派出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海洋观测资料实行分级保管制度,永久保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海洋观测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利用,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和专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用于海洋观测资料保存、防护、安全的专门设施。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发布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用户无偿下载。
第十四条 海洋观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
汇交单位以及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通过资料共享协议确定资料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向用户提供海洋观测资料服务,应当遵守汇交单位在汇交资料时所附加的资料共享协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资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
申请使用涉密海洋观测资料的,还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有关保密措施和条件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资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资料的要素、范围、精度和比例尺等内容是否客观合理;
(三)申请资料是否涉密。
对申请使用长时间段、大范围或者国家特定区域内的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海洋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予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不提供的理由。
对予以提供的,应当在查验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并明确所交付资料的密级和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资料过程中,应当对资料的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或者范围使用海洋观测资料,不得以转让、交换或者发布等任何形式自行传播海洋观测资料。
第二十条 因下列事项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一)国家机关决策需要;
(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
(三)从事海洋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工作需要;
(四)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需要。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资料的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
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擅自将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提供给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国际海洋观测计划,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国际交换,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并定期发布海洋观测资料国际交换目录清单,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海洋观测资料的;
(二)改变海洋观测资料用途的;
(三)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或者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或者经其委托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对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申请进行查验和答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提供或者不无偿提供海洋观测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4号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推进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程序标准,国土资源部起草了《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1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19日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与历史见证,建立 一个准确、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能 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
竣工资料编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改善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适应改善工程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档案法》、关于《省改善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结合我市改善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
http://bbs.fwxgx.com/user_admins/published_articles 这里有你需要的资料 可以自己下载看看
6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3号、74号部令,分别发布施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保障国家基本海洋观测活动的有序开展。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明确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和共享制度;细化了保管、公开措施,要求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发布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同时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提供给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 2100433B
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分类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建设工程文件的重要性 1)是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依据; 2)是工程维修、扩建、改造、更新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材料; 3)是工程预决算的重要依据。 4)是建设工程申报科技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必不可缺少的材料; 5)是检验和衡量施工单位资质和信誉的依据; 6)是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建设工程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1)历史欠账多,很多已经竣工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文件严重缺失, 无档可查; 2)施工文件编制严重滞后于工程进度。工程现场的文件管理职责缺 失,“工程文件现场形成”的意识淡薄,建设工程数据存在造假现象; 3)地下管线工程文件编制管理问题突出; 4)竣工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不到位; 5)纸质建设工程文件增量大、存放环境受限;对建设电子文件保管 跟不上信息技术的发展,未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
施工阶段建设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施工阶段建设监理资料管理办法——一 项目监理部应有资料提纲 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 工程变更资料 3 定期报告 4 会议纪要 5 进度控制 6 质量控制 7 投资控制 8 监理指令 9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0 工程验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推进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程序标准,国土资源部起草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1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略),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19日
6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3号、74号部令,分别发布施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保障国家基本海洋观测活动的有序开展。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对统一规划、设立和调整国家、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作出相应制度安排,明确了海洋观测站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禁止性和约束性条款,保证海洋观测工作正常运行;明确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海洋观测站点的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国家海洋信息安全。
随着航天和航空遥感技术的发展,航天和航空遥感技术逐渐应用于海洋探测,形成天基海洋环境遥感。天基海洋遥感具有观测范围广、重复周期短、时空分辨率高等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对全球海洋成像,可以观测船舶不易到达的海域,可以观测普通方法不易测量或不可观测的参量,成为继地面和海面观测的第二大海洋观探测平台,也成为发达国家竭力争夺的海洋高科技之一。近年来,美国、欧洲、日本等航天大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海洋发展规划。
国外已经陆续发射了多颗海洋水色卫星、海洋地形卫星和海洋动力环境卫星。
1)SeaStar卫星
1997年8月,美国发射了SeaStar海洋水色卫星。星上装载有第二代海洋水色传感器,共有8个通道,前6个通道位于可见光范围,7、8通道位于近红外,中心波长分别为765nm和865nm;地面分辨率为1.1km,该卫星现仍在运行。
2)EOS卫星系列
EOS系列中的EOS-AM卫星主要用于陆地和大气观测、物理和化学、气候环境调查。第一颗EOS-AM卫星Terra于1999年12月18日发射。EOS-AM1卫星装载五个主要仪器: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N)、先进星载热发射和反射辐射器(ASTER)、多角度成像光谱仪(MI-SR)、云和地球辐射能量系统(CERES)和对流层污染仪(MOPITT)。EOS-PM卫星共计三颗,第一颗EOS-PM卫星Aqua于2002年5月4日发射;EOS-PM2卫星Aura于2004年7月15发射;EOS-PM3于2010年12月发射。
EOS-PM卫星装载的仪器有:先进的微波探测器(AMSU)、微波湿度探测器(MHS)、云和地球辐射能量系统(CERES)、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N)、大气红外探测器(AIRS)、多通道微波成像辐射器(MIMR)。
3)Geosat卫星
1985年3月,美国海军发射了Geosat大地测量卫星,也是一颗海洋地形卫星,星上装载的唯一传感器是一部Ku波段(13.5GHz)的雷达高度计。该卫星以军用为主,用于测量海洋表面有效波高,研究地球重力场、海潮和海面地形等,鉴于卫星轨道误差大(50cm)和数据保密等原因,没有得到广泛应用。1998年2月,美国海军又发射了Geosat的后继卫星GFO-1,运行至今。
航空海洋探测采用固定翼飞机和无人机为传感器载体,具有机动灵活、探测项目多、接近海面、分辨率高、不受轨道限制、易于海空配合而且投资少等特点,是海洋环境监测的重要遥感平台,通过搭载的微波和光学遥测设备,能够实时获取大气海洋环境资料。在军事上,由于无人机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得到了广泛应用。典型代表有美国的“全球鹰”、“捕食者”,澳大利亚的Aerosonde等无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