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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为地方法律法规,隶属于河源市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我市土地经营开发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和住宅用地,不包括工业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三条 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确定。以协议转让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其地块基准容积率确定为2.0。

第四条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按该地块所处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按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如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低于同地段以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则按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核定工作,补交的地价款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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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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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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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文献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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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 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促进反腐倡廉工 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 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 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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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2-2-27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 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委 ):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根据《城 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 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 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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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政府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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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依法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工矿仓储用地改变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对该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市人民政府对收回的土地及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配套设施和生产设备等计入土地房屋征收成本,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剔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支出后的60%作为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2012年6月1日前,已在工业或工业配套设施用地上建成配套商服或住宅类用房并经房管部门确权登记发证、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和相邻地块的规划使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可以采取补缴地价差的方式执行,即按照该地块所在地段的商服或住宅用地评估市场价格与工业用地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八条 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评估价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只含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等值置换土地。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

2012年6月1日前,已在上述用地上取得规划报建手续并按照规划要求建成配套商服或住宅类用房、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和相邻地块的规划使用的,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可以采取补缴地价差的方式执行,即按照该地块所在地段的商服或住宅用地评估市场价格与原用地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前款规定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律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申请将住宅用地改为商服用地的,按商服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评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公司进行。土地使用年限按商服用地40年重新计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申请将商服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按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扣减原已使用的年限计算。

其它经营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后,价值低于原土地用途价值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取得的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出让后填报《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二)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意见(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须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综合审核意见,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市政府根据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四)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必须确保土地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及劳资纠纷,自行拆除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构)筑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原土地使用权人交回地块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土地成交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地价款后,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改变土地用途后的行政许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六)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属源城区政府及所属镇、场、办事处开发的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改变用途的,补缴的地价差或出让收入扣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支出和土地房屋补偿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收入由市政府与源城区政府按7∶3的比例分成。源城区政府分成部分用于解决工业用地所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本市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2年5月印发的《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河府〔2012〕48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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