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我市土地经营开发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和住宅用地,不包括工业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三条 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确定。以协议转让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其地块基准容积率确定为2.0。
第四条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按该地块所处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按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如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低于同地段以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则按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核定工作,补交的地价款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