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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
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府〔2015〕35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房地产交易,满足刚性需求,推动市区(包括源城辖区和江东新区所辖的和平村、胜利村、河紫路居委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以本地市场刚性需求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规划中小户型和大户型商品住房建设比例,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提供多层次产品供给选择,满足不同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适当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综合衡量商品房销售速度和人口增长规模,实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目标控制,合理调控商品房开发规模和增量,避免商品房供应出现阶段性严重过剩。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房销售。
(二)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建设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各类安置房和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鼓励实行社会房源政府公开采购。也可以由政府出资长期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以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转换需求。
(三)以引导购买商品房形式解决房屋征收安置问题。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区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区争取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二、促进商品住房交易
(一)减免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建立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机制。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根据其本人申请,财政给予每套补贴5000元(每户仅限补贴1套)。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时间,以房管部门系统中的网签时间为准。补贴资金市、区间结算和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源城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和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制定。
(三)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实惠。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放宽购房入户政策。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凡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允许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市区。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五)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城市和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对在市区购房的业主(户口未迁入市区),市区各中小学校在按规定保证辖区适龄户籍人口学位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其子女入学问题。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交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公交线路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着重解决好就学、就医、出行、养老、休闲、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努力满足房地产业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向上级争取贷款规模,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贷款,要及时发放。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二)大力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三)降低贷款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服务费(或贷款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有关监管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允许房地产多次抵押。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多次贷款抵押登记,为企业房地产抵押物“剩余价值”抵押融资提供方便。
(五)规范贷款抵押估价收费。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四、规范中介行业管理
(一)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凡可以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人防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白蚁防治等中介服务一律推向市场,市内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承担,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设置门槛,不得非法干预中介活动。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中介服务职能分离,对条件成熟的,要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对条件暂时不成熟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其运作,中介服务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统一管理。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服务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一律不得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原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中介服务机构指定客户、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领取报酬、报销票据。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进行分类管理。对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强化行政管理和服务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查审议,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完善合同实时备案登记,提高备案登记服务效率。简化交易审批流程,相关审批表格实行电子盖章,缩短交易登记时间。涉及房地产项目的行政审核、审批、备案等,其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二)缩短项目验收时间。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验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验收意见。
(三)取消房产抵押评估确认。房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无须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
(四)取消商品房预测算收费。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的房产测绘机构免费提供房产预测算服务,并且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测算申请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预测算技术报告。
六、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不实报道和不当言论,要及时纠正和澄清;对于造谣、传播、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个人和企业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依法依规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为契机,将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误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和媒体,切实解决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市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财政、金融、教育、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市现在的平均房价应该在3000元左右,跟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一样,萎靡不振,有价无市。云景城2900元,年前曾经搞过促销2400元/平东林家园2888元军怡家园4000元金街财富中心4400元...
1.开发周期长。 2.投入金额大,风险性高 3.产品差异性大。 4.房地产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
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总体还好,大部分地方,房价一直在涨。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张政发[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我市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作用,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深化四大改革,优化五个环境。
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深化四大改革
一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二是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是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
四是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深化“放管服” 优化五个环境
一是简政放权。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并将收款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五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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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源城区、江东新区辖区范围)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关系,明确管理主体
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由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市高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源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有关政策;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拟订物业管理相关操作规范,督促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物业管理工作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一)严把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关。凡在河源市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须将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外来企业在河源市区承接业务的,必须分别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委员会告知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并公告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如擅自退出,造成业主大量投诉或发生影响恶劣事件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暂停其资质定(升)级和换证。
(二)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应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售时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三)把好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关。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5.物业服务用房清单;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无条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上述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提供或不移交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前期物业监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招标的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文本。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已建成入住的住宅小区,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总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业主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严格按照《河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河发改价格〔2014〕279号)的规定执行。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双方协商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七)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使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配套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所在地的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主要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等重大问题。
(二)建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制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每户20元标准缴存至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管银行专门账户(最低不少于1万元)。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成熟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筹备金尚有剩余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
(三)建立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年度总额的5%)交存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监管账户,合同履约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取回保证金。如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保证金用于代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制度。诚信评估分为诚信内容和诚信等级,其中诚信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部分内容,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档案,客观记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每年进行一次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作为招投标、创先评优、资质核定的参考依据。对不合格企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资质核定不予批准。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参评区级以上优秀项目。
(五)加强老旧小区管理。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其成立业主大会,实行物业管理。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引导业主自治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属于单位宿舍类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属单位组织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由市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重点加强依法从业、热心服务、处置突发事件技能等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物业管理有关制度;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等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备案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进场或退出交接、矛盾纠纷调处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引导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验收,查处住宅小区内乱搭建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处理建设中及竣工后建筑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六)房管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协调处理房屋质量投诉;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
(七)价格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收费矛盾纠纷;查处乱收费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准入,查处住宅小区内外无证照经营行为。
(九)城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定居民水表之外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方案;查处乱设摊点、乱设墙体(户外)广告、养禽种菜等违反市政、市容、绿化、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监督住宅小区垃圾及时清运。
(十)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公安部门管理的噪声污染除外)、废物(城市生活垃圾除外)、污水、辐射、烟尘、恶臭气体等污染环境行为。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对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查处治安案件和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堵塞交通、擅自养犬等行为。
(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对人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处擅自占用、转让及改变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协调处理电梯质量和使用等方面的矛盾和投诉;查处电梯行业中的违规行为。
(十四)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劳资矛盾纠纷。
(十五)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方案必须经上述相应行业的专业经营单位批准同意,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后,涉及到各行业相关的部分,由各行业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供电、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担负终端用户水电等表(箱)以外所有连接管线及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对于已建成入住小区的供电、供水等设施设备及终端用户水电等表(箱)以外连接管线,产权所有方将产权移交给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后,由该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县可参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